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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

黃之鋒申覆核降參選年齡 押後裁決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圖】去年尋求司法覆核《立法會條例》規定候選人必須年滿21歲的規定。高等法院昨日就申請許可聆訊,法官區慶祥指出,縱使司法覆核獲批准,並判決有關限制屬違憲,法庭都無法調低限制,要交由立法機關處理。法官押後案件,將於數周後頒布裁決。

現行《立法會條例》規定,立法會參選人必須年滿21歲,現年19歲的黃之鋒按規定在今年9月無法參選。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黃文傑表示,《條例》規定18歲市民可投票,但參選立法會則要年滿21歲,質疑3年的年齡差距是否會令市民具備額外的資格,政府應提供資料,說明年齡限制目的。

即使勝訴難趕及出戰

黃文傑解釋,年齡跟成熟程度是否有關是模糊概念,而且中小學設有通識及常識科,讓學生從多個角度判斷社會各事,當年訂立法例對成熟的定義,未必適用於今天社會。他表示,社會、政治、經濟等情況亦隨時代轉變,法庭應考慮法例是否繼續適用,加上事件涉及基本權利,法庭有責任捍衞公義。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認為,下調參選年齡門檻屬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應由立法會處理。他又指選舉權和被選權性質有異,包括被選者背負成為立法會議員的責任,要求資格自然較嚴格。

黃之鋒於庭外坦言,按照目前案件進度,即使覆核勝訴,仍難以趕及出戰9月立法會選舉,惟裁決將不會影響香港眾志部署。

黃之鋒去年10月中提出覆核申請,強調是以個人身份提出,費用由他支付,亦會考慮申請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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