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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9日

周榮佳 保險解碼

從爭產案驗證信託功能

鷹君集團創辦人遺孀「羅老太」羅杜莉君於2016年入稟控告家族基金信託人滙豐國際信託,並要求撤換信託人,揭開了羅氏爭產案的序幕。

此輪審訊其中一個關鍵證人是滙豐信託前董事總經理劉倩兒,她負責管理羅氏家族信託,成為全城焦點。她透露了羅氏家族兄弟的恩怨情仇,這些自然是大家的茶餘飯後話題,但當中另一個爭議點是,羅老太是否有權解僱信託人。

劉倩兒曾向羅老太稱,「如果你們不滿滙豐信託,可以炒了我們」,但劉倩兒強調只是用簡單言詞向年事已高的羅老太解釋信託運作,重申言詞是用了「你們」,即羅老太並非信託受益人或委任人,單憑她一人是不能辭退信託人。

另一點是,羅老太於2016年初曾向劉倩兒遞交新信託意願書,要求降低受益人強制信託人跟從指示的門檻,由三分二股權降至過半數,但劉倩兒卻未有履行,羅老太始會入稟法院控告滙豐信託。

更改委任人意願不容易

事實上,信託已有多年歷史,有完善的法律架構去支持,運作亦有條例規管,並非可遭人任意修改。在信託中有三個關鍵角色,分別是委任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大家都互有制衡。

一般而言,委任人會是信託成立人,委任人將財產注入信託,然後委任受託人管理相關財產,由受託人據委任人的意願,將財產利益分配予受益人。委任人可再委任其他人做委任人及監護人,前者有權委任信託受託人,後者則有權開除受託人。而受託人會有信託財產所有權,日後如委任人被追債,亦不會牽涉到信託財產。受益人可獲信託的利益分派,卻不能擅自支配及運用信託財產,以免子女出現敗家的情形。

以鷹君個案而言,羅鷹石及羅老太1984年成立家族信託後,1998年委任長女羅慧端、三子羅嘉瑞及孻子羅啟瑞為信託委任人及監護人,受益人是羅氏家族後代,故嚴格來說,羅慧端、羅嘉瑞及羅啟瑞三人既是委任人、監護人及受益人,羅老太則不是。

雖然目前還未知今次爭產事件誰勝誰負,但可以看到信託一旦成立後,要更改委任人的意願並不容易,必須取得所有委任人及監護人的同意才可,若然只有一方反對,都要經法庭審理,可見信託是真的可以根據委任人意志分配和傳承的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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