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日
印度探測器8月底成功在月球南極着陸,成為首個登陸該處的國家,既是探索太空里程碑,也反映新一輪探月競賽進入白熱化階段。當下各國對月球資源虎視眈眈,惟目前世界只靠一條56年前的全球協議規範外太空活動,無法適用於太空任務商業化的二十一世紀,制訂全新國際太空條約迫在眉睫,以防各國為搶奪月球資源而爆發衝突。
1969年,美國太空人杭思朗與艾德靈成功登陸月球開創歷史,惟這段人類登月史至1972年美國阿波羅17號任務後便無以為繼。另一方面,蘇聯探測器「月球-24號」1976年着陸月球後,人類探月行動靜止了37年,直到中國「嫦娥三號」2013年成功登月,才再有航天儀器抵達月球表面。
人類近年再度爆發奔月熱情,轉捩點是印度月球探測器「月船1號」(Chandrayaan-1)在2008年找到證據,證明月球應該有水冰,意味月球可能有食水、燃料和氧氣,大大增加人類存活能力,開發月球再非癡人說夢。此外,月球礦藏豐富,一旦能夠開採,可帶來巨額經濟利益。
現時規範太空活動的國際協定是1967年的《外太空條約》,有逾百個國家簽署,涵蓋全部主要太空強國,核心原則是所有國家不得對月球等任何天體聲稱擁有主權。聯合國1979年推出《月球條約》,試圖進一步規範外太空的資源開發,然而條約只有18個國家簽署,美國、中國和俄羅斯這三大太空強國都不在其中。
現有國際條約僅針對空間主權
相隔半世紀,兩次奔月潮有顯著分別。冷戰時期的探月是軍事競賽延伸,美國和蘇聯純粹炫耀自己的科學實力勝過對方,故當美國顯示有能力派人登陸月球後,便收縮太空計劃。現時第二輪月球熱潮劍指實質商業利益,太空已有很多衞星,相關通訊功能對地球上的經濟活動十分關鍵,而且各國垂涎月球上的黃金、稀土等礦物。
《外太空條約》主要針對「空間」和擁有權,條約引起爭論的地方是其「不准據為己有」原則,是否同樣適用於天然資源?以往的太空任務僅拿走少量外太空石塊作科學實驗用途,且研究成果可分享給全世界,故未有引起爭議,惟未來可能開挖資源運回地球,再在市場出售,因而衍生出月球資源產權劃分問題。
太空探索參與者大增,由當年美蘇兩強爭霸變成百花齊放,正在進行月球任務的國家有中國、美國、印度、俄羅斯、南韓、日本和阿聯酋,而阿聯酋和盧森堡正積極發展太空升空能力,冀吸引太空企業落戶,另有數十個國家透過參加其他國家的計劃來染指太空。
私人公司也參與太空項目,日本的ispace與以色列的SpaceIL都爭取登月,美國有三大宇航企業,分別是馬斯克的SpaceX、貝索斯的Blue Origin和布蘭森的維珍銀河(Virgin Galactic)。這是半世紀前所沒有的現象,《外太空條約》只強調主權國不能擁有外太空領土,至於企業能否擁有月球資源,就成為灰色地帶。
美日等自訂法例 准企業開採銷售
美國、阿聯酋、盧森堡和日本已自行制訂法例,規管企業對外太空資源的使用及擁有,變相暗示《外太空條約》只禁止公司擁有月球「地皮」,但可擁有資源。美國2015年率先推出相關法例,列明美國公民可「處理、擁有、運輸、使用和售賣」由他們在外太空開發而獲得的資源。美國現時有「阿提密斯」(Artemis)登月計劃,其他國家須簽訂「阿提密斯協議」(Artemis Accords)才可參加,協議列明在這計劃下開採資源,不屬於《外太空條約》所禁止的「國家把外太空據為己有」行為。
中國、俄羅斯等沒參與「阿提密斯」計劃的國家,肯定不會接受美國制訂的規則,各國擔心其他國家搶先挖走月球資源,製造既成事實,將不顧一切希望能盡快開採月球,故急需修訂國際法律框架,以應付太空商業活動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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