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次觸及網上言論自由的界線,周一裁定一名男子的Facebook(fb)留言不足以構成恐嚇他人的罪名,指出控方須證明被告是有意執行他的言論以危害他人,否則不能入罪。此案為日後定義社交網絡言論自由的範圍起重要作用,意味日後若要控告某人網上恐嚇他人時,入罪要求有所提高。
犯案企圖難以證實
最高法院以8比1大比數裁定,若純粹只證明到,一個合理人士會覺得涉案賓夕法尼亞州男子埃洛尼斯(Anthony Elonis)的言論具威嚇成分,這仍不足以構成恐嚇他人罪。法院強調,據聯邦法律,除非能證明他是有意令其言論具威嚇性,並有付諸實行的企圖,否則不能判定他犯法。
埃洛尼斯的律師歡迎判決,強調埃洛尼斯只是一時疏忽。辯方律師團在庭上辯稱,埃洛尼斯的言論與Eminem等饒舌歌手的歌詞無異,只屬一種治療的方式或藝術。埃洛尼斯2010年於fb留言,以饒舌歌詞方式,稱如果能分別用刀殺害當時剛與他離婚的前妻、用刀殺死聯邦調查局(FBI)一名女探員,以及開槍射殺學童,心裏便會興奮。後來,法庭為他的前妻頒下人身保護令時,他留言反問:「此人身保護令能抵擋子彈嗎?」
社交網絡興起,不少網民會在網上發表情緒強烈的言論,但當中哪些超越界線,哪些屬可獲保障的言論自由,近年屢現爭拗。有人認為,不應動輒以網上言論入罪;但亦有人指出,網絡欺凌及網絡纏繞行為的問題嚴重,須受監管【表】。
但最高法院在判決過程中,未有從言論自由的角度出發。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強調,此案毋須引用有關言論自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便可作出裁決。
仍未釐清舉證要求
8名支持裁決結果的法官中,阿利圖(Samuel Alito)另行寫判詞,批評另外7名法官的判詞,無指出如何證明有關恐嚇言論是被告有意發表、無心之失,還是被告本身精神有問題才發表有關言論,認為法官及檢察官日後只能猜測,究竟如何舉證才能入罪,他認為應發還較低級法院重審。
湯馬斯(Clarence Thomas)是唯一支持判埃洛尼斯恐嚇罪成的法官,認為今次判詞只會令上至上訴庭法官,下至一般fb用戶一同猜度恐嚇言論的入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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