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
港交所(00388)近年致力提高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水平,包括去年針對董事會透明度及問責等,修訂《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並發布《董事會及董事指引》。
當中《企業管治守則》規定每人同時最多擔任6間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董,當擔任第七間或以上的公司董事時,須向港交所解釋,委任人如何能在董事會投放足夠時間。
相關修訂於今年1月起生效,新措施包括加強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及選舉董事的透明度與問責;增加獨立非執行董事和發行人之間關係的透明度;提高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人選獨立性的準則;鼓勵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以及要求增加公司股息政策的透明度。
提倡成員性別多元化
此外,港交所亦發布《董事會及董事指引》,協助董事更有效履行職責,包括董事職責及董事會效率、董事委員會、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性別多元化,以及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的企業管治等,並鼓勵成功上市的申請人在上市前至少兩個月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港交所上市主管戴林瀚曾表示,大部分市場人士都支持港交所推動更高水平的企業管治,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及董事會成員多元化,包括性別多元化的議題最受關注。
另外,修訂後的《上市規則》將提高獨立非執行董事委任過程的透明度,股東得以在股東大會前更了解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包括是否已出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所需投入的時間,以及將來可以為公司作出的貢獻等。
事實上,《企業管治守則》自公布以來經過多次修訂,包括2010年及2011年曾進行全面檢討,把守則條文由45條增至74條,並於2013年新增有關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條文,以及2016年就風險管理等作出修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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