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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3日

霸王告《壹週刊》誹謗案今裁決

中草藥洗髮水生產商霸王集團(01338)控告壹傳媒(00282)旗下《壹週刊》誹謗,索償逾6.3億港元的案件,司法機構資料顯示,法庭將於今天下午2時30分頒下判詞。該宗本港歷來索償金額最高的誹謗案,前後經過39天聆訊,去年8月底審結,直到今天才有裁決。之前有消息傳出,壹傳媒曾開價1億元求和,但被霸王一方拒絕;今次官司誰勝誰負及賠償金額多少成為關注焦點。

傳開價一億元求和

本案源於《壹週刊》2010年7月刊出一篇題為〈霸王致癌〉的報道,內容提到霸王產品含有可致癌的二噁烷。霸王一方在審訊期間透露,報道見刊後翌日,集團股價一度跌20%,更須停牌,市值蒸發24億港元,其後該篇報道至少被內地53家報章及網站轉載,令霸王產品銷量劇跌,1年內損失達4.48億元人民幣,集團要用巨額廣告費挽救形象。

霸王一方認為,《壹週刊》撰寫涉案報道時,應料到會被第三方轉載,更應預見到會對霸王的商譽造成損害,但《壹週刊》卻未有再搜集更多資料或核實內容便刊出,故不論傳播地是美國、中國還是互聯網,源頭仍是來自涉案的失實報道,故《壹週刊》應為第三方轉載而負責。

案中原告包括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國內生產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被告是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原告要求高院頒令,禁止被告出版相同或類似內容,並索償6.3億港元,案件審結逾8個月後,主審法官陸啟康今天終於頒發書面判詞。根據一般做法,屆時法庭將不用開庭,雙方只需派代表到場拿取判詞。

今次裁決除影響與訟雙方外,亦對新聞界構成衝擊。法官之前表明,即使《壹週刊》被判敗訴,法庭釐定賠償金額時亦要考慮新聞自由因素,以免賠償金額過高,致日後再無傳媒願意進行類似的偵查報道。辯方亦指出,記者與法官職責不同,法官每次判決前均須考慮所有觀點和證據,記者則是「獵犬」,限制較少,只須考慮如何接觸有關資料、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及有無權利發布。

【案件編號:HCA1109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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