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下稱《辦法》)昨日生效,本港私隱專員公署提醒香港企業,尤其是在內地開展業務的企業或機構,例如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如符合《辦法》所訂明情形,可能須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涵蓋4類情形 將辦講座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在《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的數據出境活動,如不符合《辦法》的規定,亦須在《辦法》實施起計6個月內,即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鑑於國家網信部門處理申請可能需時,有關企業或機構應盡早了解《辦法》的規定及評估《辦法》對其數據出境活動的影響,作出適時跟進和尋求專業意見,以符合相關要求。
根據《辦法》,有4類情形需要申報,包括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關鍵訊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訊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個人訊息,或者1萬人敏感個人訊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中「重要數據」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洩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經濟運行、社會穩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數據。
為協助有關企業或機構了解內地個人訊息出境相關法規的最新發展,公署將舉辦網上專題講座,並更新了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專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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