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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

被指令除牌公司可上訴

根據規例,美國交易所可以向未能符合監管要求的公司指令除牌,一般在10個工作天內生效;過往曾有中概股被指令除牌而反控交易所「種族歧視」,花3年上訴終得直。

據統計,2010至2011年間,納斯特及紐交所合共要求逾50家中概股除牌,其中包括來自遼寧的風電商新興佳2010年於納斯特借殼上市,掛牌不久被納斯特質疑故意漏報上市前的過橋融資,遭指令除牌。新興佳不服上訴,於2012年入稟指控納斯特「種族歧視」中國公司,遼寧省政府亦致函美國商務部及美國貿易代表,威脅新興佳除牌一案會影響中美關係。直至2013年7月,美國證交會裁決推翻納斯特的除牌決定,認為新興佳並無故意漏報,裁決被形容為「標誌性」和「史無前例」。

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特交易所指令除牌程序大致相同,亦可行使廣泛酌情權。若公司未能準時呈交監管披露文件、未能符合持續上市要求、破產,或被交易所認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問題,可被交易所指令除牌,並向美國證交會呈交表格25。除牌決定一般在10個工作天內生效,此後公司股份即進入場外交易,俗稱粉紅單(Pink sheet)市場。若公司不服決定,可向交易所要求召開上訴聆訊,上訴失敗可再向個別交易所要求覆核,以及向證交會和聯邦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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