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8日
被僱主遣散的葵青貨櫃碼頭外判貨車司機翁志強本應獲遣散費13.1萬元,因任職的公司2011年清盤,他被迫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但其強積金僱主供款只有約10.6萬元,因此申請逾2.5萬元破欠特惠金代替遣散費,卻遭破欠基金委員會拒絕。
翁志強曾向破欠基金委員會及勞工處處長提出司法覆核,成為首宗案例,在兩次敗訴後遂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5位法官昨天一致裁定他上訴得直,指破欠基金所用的遣散費計算方法錯誤,基金須向翁支付2.5萬元。
MPF對沖次序惹爭議
根據現行法例,強積金僱主供款可與遣散費對沖,而破欠特惠金上限為僱員「有權得到的遣散費」的首5萬元,加上餘額的一半,但法例沒有提及對沖的先後次序,引發爭議。翁志強認為,當局用其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的計算次序出錯,令他未能獲取應得的遣散費。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對案件上訴得直感到鼓舞,冀政府盡快檢討破欠基金以加強對勞工的保障,又指政府應向過往申請同類型破欠特惠金的工友補發賠償。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則建議勞工處加強執法,防止僱主濫用破欠基金。
勞工處回應指尊重法院的裁決,正與律政司研究判詞,並會以符合法庭判決的方法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現時破欠基金財政穩健,政府會與基金委員會密切監察基金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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