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6日
曹喬茵(Evelyn)履歷亮麗,她在港大法律學院畢業後,再到美國哈佛大學取得法律碩士,回港後在律政司工作近8年。兩年多前她放棄高薪厚職,減薪逾半成為一名公共利益律師,專打LGBT權利、少數族裔逼婚、菲傭被賣落火坑之類案件。能幫助弱勢社群,她自言人生更開心。
兩個月前,她處理了一宗LGBT個案,一對媽媽希望在兩人分開後,雙方同時擁有合法母親的權利。這個革命性的案例,可為日後同性伴侶撫平擔任父母的道路,「例如這個非親生媽媽可帶子女出國,公司若有家人優惠,『兒子』也可享受到。」她解釋,以往這些父母可透過監護人身份去做,但始終未及「父母」身份對孩子有更佳保障。
訪問甫開始,首先要問:什麼是公共利益律師(Public Interest Lawyer)?
曹喬茵扼要地說:「對我而言,是為公眾爭取權益的律師。」她指出,公眾一般認為律師只着眼於賺錢,而「公共利益律師」的出現,是希望一反傳統,以廉價收費甚至不收費,去幫助社會的弱勢社群。
這些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案子,佔曹喬茵整體工作量的七至八成。
她是前年才由薪高糧準的律政司跳出來的,她笑言現在收入「較以往跌超過一半」。但她滿臉笑容地說:「我覺得更開心。」
部分個案不收費
曹喬茵約3個多月前處理了一宗同性平權個案,「案中的伴侶是一對女同性戀者,她們沒有結婚,但已同居了很久。她們育有一對兒子,兩個兒子都是其中一個媽媽(A)親生的。在過了很多年後,她們決定分手,但兩人都希望非親生媽媽(B)像A一樣有作為母親的權利。最後法庭批准了。」她滿意地說,此案不是B想爭取什麼名份,而是兩個媽媽為兒子着想,「例如B也可帶兒子出國,公司若有政策惠及家人,兒子亦可享受到。」
別的同性戀父母,是否也可引用此案例獲同樣待遇?
「是,但他們都要經高院申請。」她條理分明地說。「因家事案件,是按個別個案作決定的。」
另一個LGBT平權案子,則沒有這麼圓滿的結果。話說去年她處理了一對同性伴侶想在香港收養孩子的個案。這對伴侶,一個叫Richard,來自英國,另一個叫David,來自澳洲(兩名字皆為假名)。他們早於20年前相識,現在年齡大概是五字頭。兩人有共識去收養不幸被拋棄的孩子,於是他們聯絡「母親的抉擇」及社會福利署。
根據《領養條例》,不論是已婚夫婦或單身人士皆可領養小孩,唯一限制只是單身男人不能領養女孩。「因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不少同性戀者會以單身人士身份申請,但Richard與David從一開始已不打算去隱瞞。」她慢慢地道,結果是他們等了又等,一直沒收到回覆。在這過程,他們把可接受孩子的程度愈擴愈闊,例如年齡大至9歲,以至特殊需要也接受,也試過以個別人士申請,可惜還是吃白果。「整個過程至少8年以上。」她呼一口氣道。
曹喬茵說她其實很想以司法覆核去挑戰社署,「可惜的是他們不想繼續下去,因打官司很費神和時間,而且他們年紀都較大了。」這個個案,她是不收費的。至於最新的消息是,他們仍未能領養到孩子。
身邊有不少同性戀者朋友的曹喬茵,都想以單身人士身份去領養孩子,但她發現這條隊確是要排很久。「社署可能始終覺得,家裏有一個爸爸、一個媽媽才是對小朋友最好。」她數一數手指,「就我所知,我身邊只有一至兩個以單身人士成功領養到小孩,有一個是我的客人,她是一個女人。」
由於同志伴侶在香港領養孩子是如此艱難,曹喬茵坦言:「我認識的gay dads都是到外地找代母,然後才送返香港。」這是走法律罅,曹喬茵解析:「找代母產子在香港是非法的,因怕有金錢交易──買個BB回來。這是男同性戀者一個大難題,因只有女人才能產子。相對上,女同性戀者可去外國找男人捐精,這方法方便多了。」
孿生妹妹是行家
同性戀者的權益近年被搬上香港法庭,打過不少場勝仗,例如去年有一宗海外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可與異性戀伴侶一樣享有遺產繼承權等。
「香港是頗特別的,別的地方一講同性戀平權,首先有同性婚姻合法化。但香港法庭因已有案例不承認同性婚姻,令本來是第一步的東西受阻,所有事情就變得舉步維艱。同性戀的其他權利,用司法覆核去解決是不理想的。法庭也曾在判決書講這是浪費法庭的資源。」
生於小康之家,曹喬茵的父親和母親都是中大的退休教授,分別教音樂及廣東話。「父親從小教導我們錢不是最重要,長大後要回饋社會。因此我也不會覺得做律師一定要賺錢,也是令我成為公共利益律師的原因吧!」她想一想道。
既然有七八成時間都是做「唔太賺錢」的工作,另兩三成時間的「賺錢工作」是做什麼呢?「我是做家事法的。」她自爆有一個孿生妹妹,名為曹喬菱,「她在一間很大的律師行做family lawyer,她收費很貴,有時她的客人付不起這個價錢,她就把客人轉介給我!哈哈!」她為妹妹感自豪。
她很早已知道自己的性取向,「我中學讀女拔,是校長踢我出櫃的。校長發現我跟一個女仔一齊咗,就跟我父母講了。母親是虔誠天主教徒,她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才接受我是女同性戀者,現在我的女朋友也會跟我回家一起吃飯。」
是否想有一天組織家庭?
「我不太喜歡小朋友。」字字珠璣的她道。
是否想結婚?
「我結過婚,現在離不到婚。」她坦言。沒想到同性戀者離婚是一個難題,「我們都是香港人,在美國註冊。由於香港法庭不受理同性婚姻,因此不會處理我們離婚的事。可是我們也不能在美國離婚,因為該地只處理公民或在該地住滿6個月的人的離婚申請,我們不會為此飛過去住半年。」最搞笑的是,她也不能去承認同性戀婚姻的地方再次結婚,否則會犯重婚罪,「但在香港我可以跟一個男人結婚,因為這兒不承認gay marriage!哈哈!」
撰文:譚淑美
放大圖片 / 顯示原圖
訂戶登入
下一篇: | 逼婚及人口販賣個案 |
上一篇: | 抗疫「療」法 擁抱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