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日
雖無具體資料數據,只憑聽聞、體會風氣得來的結論,有件事香港做得好過加拿大,就是離婚事件中爭奪子女的「戰爭」,香港少聞激烈事例,像拐走兒童、官司一打數年等等,香港父母雙方在這事上似乎比較能互相適應和遷就。在加拿大,如果法官判子女走兩家,每家住兩周,那麼就這樣辦,直到子女18歲,期間兩家不管什麼原因,都不能改,真要改,先通過律師,以防一方反口,被控以破壞承諾,甚至被判失去撫養權,搞不好探望權都失埋也有可能。如果一方是外國人,哪怕是「差不多」的美國,麻煩更大。
這事在最切身的當事者即子女,卻完全冇say。年紀在小學階段以下的兒童,當然不可能有自己的意見,這不指他們沒有意見沒有選擇,只是,父母離婚的孩子特別能觀察,幾歲大的孩子已能知跟哪方更好,但判決不是所願也不出聲,出聲也無用就是了。
法律又很奇怪,如涉及的孩子上中學,父母在雙方律師在場談判時,可以讓孩子選擇在場,不過,不得發表意見,律師也不會問他的意見。13歲的A就有這樣的經驗。
他聽到安排是:他在加拿大跟母親生活,隔一年的聖誕假期、每年夏天有一個月到美國與父親及祖父母過,父親可以經協商後每年最多4次來加探望兒子……A跟母親和她的父母關係較好,他不喜歡美國,與祖父母不熟,在美國更沒有朋友,知道「判決」但什麼都不能做,低落之極。不知由誰「教唆」,寫了一封信給法官表明意向,但不獲採用。
澳洲就有較文明的制度。涉及子女的離婚案會自動得到官方「中介」協助,三方溝通,效果很好,加拿大法律界已有效法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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