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
萬聖節將近,此乃西方鬼節,跟中國傳統的盂蘭節差不多,都是鬼門關大開的古靈精怪。也許魑魅魍魎太多的關係,萬聖節前不久發生了一宗奇聞,某程度而言亦算得上是鬼聲鬼氣。
加拿大38歲男子Taoufik Moalla駕駛途中被警車截停,4名警察走過來,問司機剛剛是否在車中尖叫,他解釋自己其實是興高采烈地唱歌,隨後警察向他發出罰單,盛惠300加元,原來當地有一項規定,任何人尖叫製造混亂、破壞居民安寧,即屬違法。
奇男遇上奇警,唱歌居然受罰,本身已是難以置信的奇聞,奇上加奇的是奇男的奇妻,她說道,對於丈夫收到罰單「不感意外」,因為他五音不全。換言之,奇妻站在奇警同一陣線,大義滅親去也。
唱歌罷了,即使五音不全,就算難聽到極,真的應該由於尖叫製造混亂而受罰嗎?正所謂各處鄉村各處例,而且自問不是法律專家,所以不能判斷加拿大的規定是不是惡法;然而這則奇聞卻令我產生聯想,香港與其為《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不如索性設定類似加拿大的法例,唱歌一旦被歸類為離譜的尖叫,狠狠執法罰之哉。
《國歌法》的作用當然是遏制不識抬舉的刁民,令他們不敢再肆無忌憚侮辱國歌,球場之內大噓特噓固然違法,球場之外要是唱得荒腔走板,又應該如何處理呢?假如當事人辯稱,我雖然鬼聲鬼氣唱得難聽,但不是唱國歌啊,五音不全沒有罪,你是拿他沒辦法的。這時候,若然引入外國惡法,香港也有類似加拿大的法例,不管當事人是不是唱國歌,總之警務人員憑主觀感覺認定是尖叫製造混亂即可繩之於法,一了百了。
唱歌難聽就是犯法,同時可以趕絕旺角街頭的高分貝大媽演唱會,鄰近店舖毋須安裝隔音屏障,不是一家便宜兩家着嗎?
(編者按:林創成最新著作《嚮往發呆──Major Tom告訴我的97件事》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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