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9日
大陸俗稱「好人法」的《民法總則》第184條,於國慶日正式實施。這法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官媒認為,此法實施後,將從法律層面鼓勵更多人「路見危難,伸出援手」。
「好人法」源於2006年南京市一宗民事訴訟。被告彭宇因扶起一名跌倒老太,送她去醫院檢查。其後卻反被事主指摘是他撞跌,要求賠償。最終法院判決,彭氏須付4萬多元人民幣給原告。此案爭議最大之處是判決理據,和社會對「常理」完全相違。原審法官指出,按照「常理」,被告應抓着撞到原告的人。又或者原告家人來到肇事現場後,便自行離開,不用送她到醫院,「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由於判詞具法律效力,未來案件亦同樣判決。群眾互助有潛在賠償風險,為求自保,無形中令社會改變倫理認知。事實上,自此之後,內地陸續出現類似索償。民眾為免好心沒好報,一於見死不救。道德不知不覺間淪落下來。
內地很多人慨嘆好人難做,見義勇為都要立法,社會何等悲哀。就算立法後,由於老百姓對法律有戒心,也未必能令他們重做好人。
此法亦可幫助了解中國法制。香港司法制度,若有同樣案件,原告要舉證方能令被告入罪。大陸容許所謂「自由心證」,法官可按照個人經驗及論理判決。兩者相比,大陸法官隨時變成恣意專斷,而港式更為客觀合理。最重要一點,法制社會下,政府思維是以法律解決所有問題,如最近通過之《國歌法》。民間為免麻煩墮入法網,則選擇什麼也不做。結果法律只具條文空殼,最重要的法治精神卻得不到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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