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日
牛津大學法律系的香港學生,在8月底舉辦了一場模擬法庭比賽(Oxford Hong Kong Mooting Competition),歡迎校友到場支持。我一直對法律有情意結,滿心雀躍地到最後回合觀賽。
我從小被老師慫恿,說記憶力和語文能力好的話,最好念法律。到了在英國報讀大學,我接觸教會團契的牛津大學生,有近一半是從香港來念法律的高材生。其中善於雄辯、還沒有畢業,已被同輩及教授看成明日之星的「文大狀」,鼓勵我報讀他所屬的St Anne's College,因為法律系導師Dame Ruth Deech也是學院院長,證明她在法學研究及教育同樣超卓。文大狀向我介紹法律的不同範疇,舉說法律辯論中無限的想像空間和有趣之處:「假如有人向你擲磚頭,你避過了,磚塊卻傷害到第三者,哪麼誰該負上什麼責任?」我再萌念法律之意,跟梅頓學院的法律系教授Mindy Chen-Wishart請教。最後決定還是先念理科,將來有興趣才繼續深造。
所以,我對這次的模擬法庭辯論感到失望,並不是因為參賽者準備不夠、對案例知識不足,而是看到律師的成敗,還需他們表現得成熟——法律語言已夠複雜,不停跟法官說:「請My Lord翻到第1256頁第二段」之類的枝節,令人很不耐煩;賣弄小聰明,會立刻被資深律師看穿;說話時挺起胸膛的自信心和幽默感,更不是大學的教學責任。作為仲裁評審員的陸啟康法官說得對:「你們要把過往的案例靈活運用到自己一方的訴訟之中(applying law to facts),挑戰證據孰真孰假,說話要一矢中的。」這些忠告,同樣適用在別的行業。也許像美國大學學制般,把法律列為第二學位,是較為合適的律師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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