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
都說西方世界性開放,一些事例,保守到難以置信。在加拿大,律師、醫生不能與客戶有戀情、師生戀更屬犯法,一旦查出,教師要被除牌,公司老闆不喜僱員間有戀情,受法律顧問指示,不便在合同上寫明,口頭暗示提示免不了。原因?很多事例說明、證明,男上司與女下屬有戀情,一旦鬧翻,女方自動揭露,讓公司人事變得複雜,涉事者的家庭婚姻生變,或要離職,其間又有合同約束,最怕是女方要打官司,公司有可能涉及站在上司一邊等情;涉官司又分兩類,一是直接告上正式法庭,一類是告上人權法庭,前者有個奇怪的後果,九成原告即女方敗訴,告上人權法庭則女方十拿九穩勝訴,其中原因一時尚未可細表。
且看這樣一個故事:大公司頂高層A,年薪以百萬計,對下屬B特別關照,經常點名要她陪同見重要業務客戶、出席重要會議,以至派對,這使B非常得意,被同事羨慕,地位提升,更廣見世面,預期升職在望。某次派對中,A 突然吻B,B掙扎,拒絕的態度認真,並說:「我對你完全沒有此想, 我和你都須記得你是有太太的人。」
A收到,道歉,說這事以後不會再發生。
之後,A沒有再要B陪他參與任何活動。
B對此不滿,認為A沒讓她的才能得完全發揮,降低她在公司的表現,影響公司的業務,影響她的前途,導致她情緒出問題,終於辭職,最後以「錯置」把A告到人權法庭。結果不出人意表:B贏了,公司要再聘用她,並補水近5萬加元。
有一事讓B後悔莫及。A早已離婚,不過沒有公開,他真的在追求B,期待這事有發展,即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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