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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

蘭詩 視線所及

空中犯法,由香港法管嗎?

坐A1位由意大利飛回港的「立度」,一落飛機便去「國福樓」和我們吃晚飯。一到步便說:「啱啱飛機坐A2個條『大叔』真搞嘢,換褲又唔入toilet,喺我面前strip show!條孖煙通重要係鮮紅色!」

「鳥神」大笑回應:「有boxer都好啲,露底無露械!」

「立度」說:「哈!如果佢露埋械,我一定即刻舉報叫空姐安排差人一落機就拉咗佢!By the way,女神,假如個大叔真係喺機上做咗犯香港法嘅行為,但當時飛機又唔係喺香港境內或者上空,咁香港差人有無權拉佢呢?」

我答:「如果架機係香港註冊就OK呀!因為根據《航空保安條例》,如果飛機係喺香港註冊,而大叔喺機上嘅行為有犯香港嘅法律;咁無論事發時飛機飛到邊,香港律政司都有權起訴大叔,而香港法庭亦有管轄權審理有關案件。」

「立度」說:「咁如果大叔坐嘅機唔係香港註冊,而案發時我哋架機又未到香港領空,咁又會點呢?」

我邊吃這裏馳名的燈影大煎堆邊回答:「根據《東京公約》,如果事故發生喺飛機航行時,司法管轄權一般會歸於航機註冊地嘅法庭。不過,根據《航空保安條例》,如果有人犯咗以下嘅罪行,唔理飛機註冊地或者事發時架機飛到邊,只要航機下一個目的地係香港,而機長又已經向香港警方作出相關請求,並保證唔會向香港以外其他政府作請求,咁香港警方都可以拉人落charge,而香港法庭都可以審:

「一、《侵害人身罪條例》同《刑事罪行條例》下嘅某啲罪行(例如有關襲擊他人及傷害他人身體嘅罪行、刑事恐嚇、刑事損壞、強姦、猥褻侵犯、喺公眾地方嘅猥褻行為等);

「二、妨礙機組成員履行其職責,及不遵從機長為確保飛機嘅安全或維持飛機上嘅良好秩序而發出嘅指令。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同監禁5年;

「三、(a)作出擾亂秩序,以致可能危及機上秩序嘅行為;(b)故意干預或干擾飛機儀器或系統;(c)在神志不清嘅狀態下登機或喺飛機上因酒精或藥物等變得神志不清,而程度危及他人安全或財產或機上秩序;(d)偷偷食煙;(e)喺禁止操作電子器材嘅期間操作電子器材。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問題中男「立度」再問:「咦!咁點先算『擾亂秩序』,又或者『猥褻行為』呢?大叔當眾換褲露紅底算唔算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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