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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4日

顧敏康

澳洲法院裁決為傳媒敲響警鐘

澳洲高等法院日前裁定,傳媒公司對第三方在其Facebook專頁的留言負有法律責任,他們通過經營Facebook專頁參與了散播第三方誹謗言論,應當被視為「出版者」並承擔法律責任。無疑,這一裁決具有歷史性與參考性,尤其對沿用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具有參考作用,因此值得關注。

有關訴訟源於2016年電視台報道17歲青年福勒(Dylan Voller)在兒童院受虐,他被蒙面鎖在椅子上的照片震驚全澳洲,導致當局對北領地少年拘留系統的虐待情況展開調查。事件亦獲傳媒廣泛報道,並在Facebook上刊登,吸引不少人留言和評論。福勒在2017年獲釋後控告《悉尼先驅晨報》、《澳洲人報》和澳洲天空新聞,指它們容許具有誹謗性質的留言帖文。

訴訟帶出四個資訊

作為被告的傳媒強調它們對有關留言帖文沒有法律責任,認為它們不能被視為讀者評論的出版者,稱若作為其出版者,就需要知道讀者的指控和表達意圖。然而,傳媒的相關論點在2019年被新南威爾士最高法院駁回;相關傳媒上訴至澳洲高等法院,後者維持原判。

首先,傳媒的正常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例如,香港《基本法》第27條規定了「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傳媒不僅要對其新聞報道負責,也需要對第三方留言內容負有審核責任。換言之,即使傳媒本身沒有濫權,也必須對具有誹謗性質的或挑起社會爭端的留言內容負起責任。

進而言之,裁定並沒有要求傳媒在未來禁止網民留言評論,而是要求傳媒自覺做好對帖文的審核工作,及時剔除具有誹謗等性質的不當帖文。

其次,裁定將傳媒視為不當留言帖的出版者,是希望敦促傳媒承擔起審核第三方留言帖的責任。一方面,留言帖愈多,說明了讀者量愈多,傳媒愈具有影響力;另一方面,留言帖愈多,就愈有可能「魚龍混雜」,出現不當留言或評論。倘若傳媒對第三方的帖文不聞不顧,就必須對其失職負上法律責任。事實上,傳媒對公眾利用帖文討論有關問題進行審核不是一件難事。

據報道,總部位於南澳洲東南部芒特甘比爾的新興獨立傳媒SE Voice,就對裁決表示支持。SE Voice編輯厄爾說,她的團隊共有15名員工,原本已重視審查社媒賬號上的內容,「我們不害怕嚴格審查留言,也會繼續謹慎行事。」她強調一直相信傳媒對公眾討論負有責任,高等法院的裁決令她的信念更加堅定。

第三,裁定所產生的影響遠不止傳媒公司。有專家指出:「基於同樣的邏輯,任何經營社媒賬號的機構,例如商戶、體育俱樂部、社區團體等,都可能要對第三方發布的誹謗性言論負責。」所以,不僅傳媒要對裁定引起足夠的重視,其他經營社媒賬號的機構也應當「聞雞起舞」,認真做好對第三方發布不當留言帖的審核工作,否則會「引火燒身」。

第四,當局應該制定相關法律,給予傳媒等機構合理的時間去清除不當留言帖。澳洲有幾個州近期修訂了誹謗法,要求原告在提出訴訟前至少兩周告知被告。這意味着傳媒或其他社媒機構有機會發現與清除存在爭議的留言帖,及時發表聲明澄清事實,以減少訴訟。

香江智滙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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