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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5日

顧敏康

公民社會與公民責任

隨着《港區國安法》的進一步實施,香港一些組織或團體紛紛宣布解散或即將解散。有些學者因此撰文認為,香港公民社會受到了重創,亦削弱制衡政府能力。這種說法顯然有失偏頗,必須予以糾正。

公民社會一般指獨立於政府或企業的組織,泛指那些為了社會的特定需要,為了公眾利益而成立的組織,如指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宗教團體、專業協會及工會等等。在內地的抗震救災中,公民社會(「民間社會」、「市民社會」)成為重要力量。最為典型的表現:一是民營企業踴躍捐款捐物;二是普通市民積極捐款捐血或以自願者名義奔赴災區。

香港建立公民社會,對政府進行有效監督,促進民主發展,這些願望或做法是好的。但是,如何建立具有獨立性和自主性的民間組織,或者如何依法運作,這才是建立公民社會必須優先考慮的問題。

應當看到,香港一些組織或團體的行為已經背離了建立公民社會的初心,他們將「無政府主義」或「法律虛無主義」發揮到極端,並且成為積極參與「顏色革命」的骨幹組織或團體。

就拿已經宣布解散的「教協」與「民陣」為例。「教協」本來應該屬於教師專業團體,如果能夠專職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和扮演教育當局與廣大教師之間的溝通橋樑,不僅沒有問題,而且可以大有作為。但是,它偏偏要跨越「紅線」,成為「反中亂港」的政治團體。在反國民教育、「佔中」和隨後的反修例運動中,它不僅對「港獨」和黑暴顯示曖昧態度,甚至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最終成為教育界的毒瘤。「民陣」從一開始便是一個未經登記或註冊的非法政治團體,並在反修例事件中積極充當黑暴勢力的幫兇。這些所謂「公民社會」的存在其實是對香港社會有害的,必然要被清理。

不能沒有公民責任意識

公民社會需要良好的公民社會責任意識,因為這才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說,在監督和批評政府時,應當秉持客觀與合法。「支聯會」自稱自己為「公民社會」,卻疑似充當了「外國代理人」。警方國安處按《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要求支聯會提交過去8年財政、會議及活動紀錄。但是,限期屆滿之日,該會副主席鄒幸彤召開記者會表明拒絕提交有關資料。為此,國安處人員上門拘捕鄒幸彤等常委,指他們涉違《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公民社會如果可以視法律規定為無物,那就演變成了典型的「無政府主義」,超越了自由的底線。

特首林鄭月娥日前表示,有人認為作為公民社會的一員就不用守法,這種觀念是完全錯誤的,應該受到強烈譴責。

通過推動公民社會發展香港民主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就在於公民社會必須履行公民責任,不能超越法律底線。打着「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等旗子行違法黑暴行為,是對公民社會概念的異化,必然會受到法律的追究。令人可喜的是,在《港區國安法》的震懾下,「反中亂港」組織或團體紛紛解散,這對建立健康的公民社會才是大有裨益的。

香江智滙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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