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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7日

李道

立法會議員有違法特權?

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多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5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上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和干預立法會人員罪而被警方拘捕。事件引起黃營激烈反響,批評做法是打壓議會抗爭。

必先釐清兩罪究竟是啥。參照條例第IV部罪行及罰則,藐視罪所指的是:「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至於干預立法會人員罪則指:「凡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

保護議員抑或打壓抗爭

顧名思義,《特權法》誠有賦予立法會議會特權,但就條例第II部特權及豁免權所列,僅限於不得因會議中的言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以及在前往會議、出席會議和回程中免遭逮捕。換言之,第II部的特權與第IV部罪行,兩者沒有任何牴觸。

本文無意探討上述被捕人士到底有無違法,但有一點必須肯定,只要證明有人──包括議員──行為屬於犯罪,執法人員絕對有權拘捕,司法機關亦絕對有權判刑。

如黃營言,《特權法》確有保護議員的原意,不過要澄清的是,這種保護絕非無限的,而是有條件的。況且,所謂保護也不限於某一黨派的議員,而是議會內每一位議員;條例的最終目的,乃保護整個議會的有效運作──藐視罪的原意正正不容會議被中斷,干預立法會人員罪也為保會議有序原意的配套。

當議員行為侵犯了其他議員的權利或整個議會的運作,法律便不容許。類似情況,亦見諸美國總統大選的電視辯論:當一位參選人的言論自由,被另一位參選人的插嘴干擾,主持人就有權「熄咪」──「熄咪」的操作,無人質疑是打壓自由,理由是這旨在捍衞另一參選人的自由;同一處境,也見諸透過剝削囚犯的自由來保護社會上其餘多數的自由,道理其實顯淺不過。

可惜,如此顯淺的道理,在修例風波時已見禮崩法壞,例如有人覺得自己的自由可凌駕別人的自由,因此得出「私了」對方是正當、合理的錯誤結論。究竟《特權法》怎樣保護議員及會議,包括如「熄咪」般透過禁制手法從而保護議員及議會,希望黃營不要混淆視聽。

其實,所謂抗爭,無疑可以在合法情況下進行,例如透過爭辯、拉布等方式,毋須訴諸剝削其他議員的言論自由,又或擾亂議會的應有秩序;然而,近年有股風氣,抗爭彷彿跟所謂「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畫上等號,果如是,則抗爭者須承擔法律責任,到底是無可非議,甚至理所當然。

將抗爭引入議會的始祖,不得不提「長毛」梁國雄;眾所周知,他在議會內的抗爭,縱然多少令會議程序暫停,但當主席要求他離開會議廳,他都會「配合」立法會人員「被請」離場。

時至今日,毋庸置疑,議會內的肢體衝突已經與日俱增、變本加厲,並疑逾越了藐視罪和干預立法會人員罪的紅線。所以,「打壓議會抗爭」云云其實不盡不實,準確說法乃「打擊議會內的違法抗爭行為」;指摘拘捕行動會震懾議員,令議員發言不得不更謹慎,實嫌過於上綱上線,一來今次事件跟言論自由無關,二來抗爭超出法律規範理該負上刑責,希望黃營不要混為一談。

隨着違法抗爭日趨普遍,執法拘捕定必同步增加,黃營就此的文宣反駁,乃將法治事件政治化,動輒以「政治打壓」一概而論,以圖文過飾非掩蓋違法本質。於此基礎上,還衍生一個法治與政治互相扣連的說法:認為若果政府着緊行政立法關係,就無可能當下以此條例控告議員。

敢問,基於政治考慮,而作出拘捕或不拘捕的決定,難道是法治的應有之義嗎?而公開提倡類似說法,難道又不是妨礙司法公正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日前再次重申,司法機關不受政治在內的任何影響,法庭並不關心政治,只會根據法律原則公平公正地行使權利。違法者要求執法者,以政治理由來法外開恩,實在荒謬絕倫;更有甚者,此中還蘊含一種思維,即違法者居然可諉過他人,一方面覺得自己違法並無問題,另方面反而歸咎執法者履行法治……請黃營不要再散播如斯歪理謬論。

無違法便不怕法律武器

還好,早年所謂行政機關(執法機關)不能介入立法機關的說法,在今次事件中已銷聲匿跡。畢竟,這肯定又是一大歪理謬論:假如立法會內發生謀殺案,又或出現恐襲或挾持議員等事件,難道執法人員都一律不能進場執法?假如有議員在議會謀殺別人,難道能夠訴諸《特權法》「保護議員」云云而居然不受檢控?謀殺不能,其他違法事件同樣不能。

不管香港是否奉行「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縱非各不相干,三者關係乃是各司其職,但凡有人違法,執法機關就應依法介入,而司法機關亦應依法審理。當中,如前所述,立法會議員一旦違法,執法機關人員亦絕對有權依法拘捕,《特權法》並非議員的免責金牌。

只怪香港社會已經高度政治化,就連法治事件亦以政治視角視之,甚至出現政治思維蓋過法治思維的狀況。若問,當限餐人數上限擴至6人,限聚令則續維持4人,當中有否打壓遊行示威的政治考慮?多少是有。凱撒的歸凱撒,相信大家都希望,抗疫政策不是基於政治而是基於醫學;同樣地,對於法治事件,亦好應該及必須要完全服膺法治而非政治。香港是否出現「法律武器化」問題?新設立的《港區國安法》或許有針對性意味,但由來已久的《特權法》則難作此論,尤其是當你沒有違法,則肯定什麼法律武器都打不着你。

打議會線不是要「送頭」

違法就是違法,因此作出拘捕絕對合法合理。假若你公然在議會內一人投兩票,甚至取走票箱,做出此等損害民主、明顯違規的愚蠢劣行,不管你有《特權法》抑或「尚方寶劍」,肯定都保不了的,注定「送頭」。說到底,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立法會議員也絕對沒有違法特權;議會線內的抗爭,究竟應該怎樣打?相信黃營議員無法否定,肯定不宜違法地打,始終「送頭」又跟「總辭」何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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