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
什麼是新聞自由,沒有人能提供完美答案,惟哪些人可享有新聞自由,《基本法》第27條清楚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換言之,新聞自由並非傳媒工作者專利,而是每一名香港人獲賦予的權利。可是這個淺白道理,警方似乎不太掌握。
警方昨天去信4個傳媒工會,交代將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日後本地媒體須登記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GNMIS),才會被警方視為認可傳媒代表。事件引起新聞界強烈反彈,8間業界工會斥做法與設立官方發牌制度無異。聽聞香港記者協會已準備與警方周旋到底,甚至不惜對簿公堂。
面對排山倒海的批評,警隊看來無意改變主意,更計劃把修改後的《警察通例》於今天發放予前線警務人員。警方消息透露,有關安排並無更改傳媒定義,因為新聞處有一套客觀標準,警方只是跟從處理方法。然而,不少政府人士都感覺到,警方此舉大有借新聞處過橋之嫌,猶如把「DQ記者」的責任卸給新聞處,對此頗有微言。
有熟悉新聞處運作的添馬中人解釋,GNMIS只為方便傳媒接收政府採訪通知,雖然當局亦以此準則,判斷哪些機構可採訪官方活動,但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不受此限,新聞處無權過問。警隊突然把政府新聞處對待傳媒的準則伸延至一般公眾地方,以後在示威現場設置封鎖區後,將只准認可機構的記者入內,不獲認可媒體僅能於封鎖區外「採訪」。
警方今次出招最受影響的不是主流傳媒,而是一眾小規模經營的網媒和學生媒體。警方過去一直想把兩者區分,達到「分而治之」,奈何不知從何入手,最終找到新聞處準則充當「白手套」。有警隊高層不認同這說法,認為「分辨記者當然係新聞處責任」。觀乎新聞處昨天回應,稱政府為支持專上院校新聞系教育工作,2016年8月起已視乎情況,容許指定數目的新聞系學生採訪重要政府記者會, 明顯話中有話,以免外界指控新聞處對學生媒體拒諸門外。
《港區國安法》第9條說明,港府應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包括對媒體、網絡等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當時外界未掌握,所謂對媒體的「指導、監督、管理」有何意思。直至近期多間電視台高層出現人事變動,加上警方不尋常篩選記者,答案彷彿已浮現於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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