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9日
9月初,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城規會批准長實豐樂圍發展項目越權,認為后海灣具重要保護價值,公私營合作亦對魚塘和濕地保育有重要影響,下令項目發還城規會重審。
這個故事斷斷續續接近30年,由於屬於保育地塊,1992年開始向城規會申請,多番否決並改動後,最終2013年獲批准,後來並得到屋宇署認可發展為19幢住宅樓宇,大約150萬呎樓面面積。隨後環保觸覺譚凱邦提出司法覆核,認為項目保育方面,並不跟應公私營合作模式,因為保育合作夥伴:世界自然基金會宣布退出,發展商自組基金,未能符合公私營要求。現時法院頒布決定,說明此路不通,肯定影響未來房屋發展計劃,以及供應數量。
定義清晰可減爭議
公私營合作方式並沒有精確定義,一般是官、商、民合作,範圍甚廣,很多地區活動都以這種形式推行。較為矚目當然是地產發展項目,早於2004年,時任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提出了保育新政策,選定12個優先保育地點;按公私營界別合作方案,項目發展商可以在選定地點中生態敏感度較低的地方發展,但是需要長期保育和管理其餘生態敏感度較高的部分。意思是找一個環保組織合作,成立環境保育基金,支持其營運,才可以發展該項目。
今次的焦點,在於沒有環保組織在內的環境保育基金,是否符合公私營合作模式?環保組織是否就是公家代表?有沒有公眾授權?發展商自己成立的環保團體是否有效?說實話,發展項目滲入保育元素已經不容易,何況由環保組織負責營運和管理,難以合乎商業原則,這並且是永續安排,因此至今未有一個成功的例子,經過今次法院的裁決,廖秀冬當年倡導的政策可以壽終正寢,再沒有公私營合作計劃了。
近期公私營合作的項目還有兩個:一個是過渡性房屋,一個是土地共享。本來都是好計劃,可惜一句「官商勾結」,令其大打折扣。過渡性房屋是因為公屋供應短缺,輪候者本來等候3年而變為5年多;為了紓緩輪候人士住在私人住宅的租金壓力,政府出資,發展商出地,興建臨時性組合房屋,照顧長期輪候人士。
官商勾結指控拖垮
政府深怕「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批評,硬要非政府機構(NGO)營運,加插在官、商之間,他們沒有建築的專業知識,如何規劃?如何設計?如何興建?一竅不通,可以說重新學起,要求專業社工負責地產發展,肯定是錯配,坦白的說是費時失事。
接着是商業營運,因為是自負盈虧,兼且要做物業管理與維修,又是另一門的專業,政府要志願機構當萬能泰斗,實在是強人所難,影響效率。
至於土地共享,本來也是好計劃,政府把發展商的農地,提高地積比率,興建基礎建設,然後將增加了的單位,部分作為公共房屋用途。這種公私合作,可以解決政府的土地不足,多建公屋,而私人土地得以發展的機會。
一般農地的地積比大多是0.2至0.4倍,若然有足夠的交通和渠務配套,可以發展為3至5倍,增加供應。
又是一句「官商勾結」,政府最早土地共享的構思,將地積比增加的部分,拿一半出來作公屋,例如多出1000個單位,500個是公屋,「官商勾結」的聲音愈大,便提出六四比,及後更加七三比,公屋佔七成,發展商眼見無利可圖,自然不感興趣,好的政策變成死的政策,可惜。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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