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4日
教育局日前在審查多家出版社通識科教材時,刪去「三權分立」字眼,改為「三者發揮互相制衡的作用,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稱:「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制度,不論九七前或九七後的《基本法》都不是一個三權分立制度,這些事實都要在教科書中交代。」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隨後指出,《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而非全面自治,在行政主導的架構之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
教材不是普通書籍,需要向學生提供「標準答案」。林鄭和楊局長的說法都沒有錯,卻在香港引起巨大爭議,實在是出人意料。那麼,香港究竟需要什麼樣的通識科教材?筆者認為,應該明確以下三個關鍵問題。
明確香港與國家的關係
香港與國家是什麼關係?由於通識教育長期沒有統一的教學大綱,教材五花八門,教師各行其是,學生的認知是模糊的。甚至,許多人連「中國」和「內地」兩個概念都混為一談。「中國」是包括港澳台在內的所有國土範圍之內的區域;「內地」是指目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區域。
筆者認為,通識教材需要從兩個角度明確香港與國家的關係。
其一,歷史的角度。一些通識教材「割斷歷史」,對香港開埠之前的歷史,寥寥千字,一帶而過。香港的繁榮固然起步於開埠之時,但香港作為南粵的一部分,早在秦漢時期就融入中華民族大家庭,在長達兩千年的歷史進程中,香港雖然只是一個寂寂無聞的小漁村,但作為南粵的一部分,始終與祖國內地同為一體,只是在鴉片戰爭之後的150多年間才被英國人統治。香港與內地書同文、話同音、人同種,從歷史的角度看,香港自古屬於中國。
其二,法律的角度。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憲制基礎;憲法規定,在適當的時候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的第二章涉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從第十二條到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身份定位」,以及外交權、防務權、中央對香港特區官員的任命權,以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等。從法律的角度看,香港與國家的關係透過憲法和《基本法》早已固定,沒有任何可以變更的餘地。
明確香港的政治制度
《基本法》早已明確香港的政治制度,通識教材必須交代清楚。
香港的政治制度可以概括為:行政主導、三權分工、司法獨立。雖然《基本法》條文中沒有明確寫出這三句話,但《基本法》的許多條文體現了這三句話的含義。
先說「行政主導」。行政主導的特徵主要體現於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既是特區政府之首,也是特區之首,是「雙首長」,負有「雙責任」,具有超然於三權之上的權力。比如,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有權依照法定程序任命各級法官,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法」可制定「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行政長官對上、對外代表香港特區,等等。
再說「三權分工」。把《基本法》涉及三權的條款對照着看,就會發現其目的是:相互監督、相互制衡、分工合作。三權之間有制衡,在相互制衡中遇到解決不了的問題怎麼辦?《基本法》預留了解決通道。比如,《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涉及中央事權的時候,行政長官可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決定。這都說明,三權之上還有中央權力,香港的三權只能是「分工」,不能是「分立」。
最後說「司法獨立」。在香港談「司法獨立」,必須依據《基本法》來談,而不能依據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來談。《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第八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予以免職。由此可見,「司法獨立」限於審判案件和保護司法人員履職;法官的任免權,最終由行政長官行使。這些規定,既體現了「司法獨立」是有邊界的,也體現了行政長官有超然於司法的權力。
明確民主與法治的界限
近年來,戴耀廷拋出的「違法達義」之說在香港形成了一定市場,一些「黃媒」也以此為「理論依據」,大肆渲染、美化暴力。而某些教師又以「黃媒」的報道為教學資料,讓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判斷,據說是為了培養學生的鑑別力。但事實上,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尚未形成,極易被誤導,而「違法達義」又涉及到法律的重大原則,豈能兒戲?通識教材在編訂中必須堅持一條底線:絕對不可教授學生違法!
「違法達義」之說的邏輯是:因為我的目的是實現社會公義,是為港人爭取民主權利,所以我違法就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就算付出法律代價也是值得的、令人尊敬的。這個邏輯有一個可怕的陷阱:誰認定你的目的是為了公義?公義與非公義的鑑別非常複雜,學生豈有鑑別能力?
通識教材必須交代清楚民主和法治的界限。《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必須向學生交代清楚,行使這些民主權力的前提是:不違法。以「違法達義」判別案例,絕對是誤人子弟。
通識教育固然具有培養鑑別力、提高學生分析能力的功能,但「鑑別」應有界限,對一些在法律上已經確定的東西,不能再拿來「分析」「鑑別」,這是編寫通識科教材必須堅守的一個基本原則。
屠海鳴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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