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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

李道

政治攬炒之後

《港區國安法》正式出台。一般市民最關注會否誤墮法網,各種自由會否被收窄;擔心自己有違新規的人士及組織,則早於頒布之前急急退黨以至滅黨……除了關心自身之外,國安法還對香港「兩制」帶來什麼影響?黃藍兩營之間角力又將何去何從?本文將集中討論此兩宏觀議題。

國安立法到底無可厚非,無人希望去年動亂重現香港;問題是,如前文述,單就條文而言,國安法能否透過拿走最小的自由來換取最大的安全?

查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究竟違法定義孰鬆孰緊?非常遺憾,單就表面理解難以說準。例如,在討論區上發言算不算煽動、教唆?所謂嚴重干擾、阻撓特區政權機關履行職能,會否意味公務員失去罷工權?畢竟,《基本法》第27條確保了市民擁有言論自由和罷工自由。至於受境外機構資助,通過非法方式引發對中港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則海外NGO在港發動有關環保、保育等的示威,譬如阻止政府斬樹、拓地之類,罰則會否因跌入國安法網而至少被重判至少3年監禁?

國安法機制更值關注

話說回來,法律上的遣詞用字總不能太過明確,不然肯定存在漏洞,惟同時亦不能太過模糊,以致法網張得太大。例如,究竟何謂「不小心駕駛」?批評與「誹謗」又有何區別?單看字面無疑非常含糊,但事實上,普羅市民倒不擔心誤觸法網,理由是大家早習慣了法庭判案標準──在普通法下,法庭便可參考過往案例以至海外案例,作為把握衡量鬆緊尺度的準則。然而,由於國安法是香港全新事物,其他普通法地方的經驗又不必然(或不能夠)適用於香港,故社會難免疑慮,究竟法官會如何判案,以及警方將如何執法。

的確,條文到底怎樣寫,肯定是國安法的關注焦點;但國安法將服膺什麼法律體系,才是箇中關鍵所在。

看畢整套國安法,只能夠說,其機制對港人來說絕對陌生,甚至堪稱令人匪夷所思!

匪夷所思之處,實在不一而足。

前面提到,對於法律孰鬆孰緊,我們本能覺得,在已完成立法及法律已刊憲的基礎上,判別工作將交法官權衡;不過,國安法第65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雖然,《基本法》第158條亦有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同屬全國人大常委會,但到第二款卻言明香港法庭被授權對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第三款則列出提呈人大釋法的具體程序,第四款還要求人大釋法前要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反觀國安法,卻只有第一款,再沒其他。顯然地,這套全新法律的解釋權,訂得比《基本法》還要緊,甚至超出《基本法》層面──只要人大常委會覺得本港法庭「判錯了」,就可馬上更簡單、更直接、更乾脆跳出來釋法。

在執法層面,國安法也有超然地位。在第14條關於香港國安委員會的部分,寫明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試問,在香港,還有什麼機構被明文規定不受司法覆核,亦即享有不受法律規限的超然地位?對於《基本法》有否確立香港行政主導,過去有過不少爭論;正因有所爭論,實證明了其中的可辯論性,未必有個確鑿答案。

這套全新的國安法,則一錘定音、白紙黑字訂明在維護國安上絕對行政主導,委員會決定不受司法監督;連同法律解釋權歸於人大,以及國安法立法權亦早歸於「人大主導」,國安委員會之享「行政主導」不過是「食全餐」的一個部分罷了。進一步言,除14條外,國安法第18條還指出,國安委員會的財政安排,即財政司如何撥款支付相關開支,同樣不受特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由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國安公署的地位,且比港府設立的國安委員會更加超然。國安法第50條雖指出,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區法律;不過,到了第60條,卻指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第二款還補充,持有證件或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換言之,公署是完全不受香港執法單位監管──當無人被捕立案,自然法庭亦無從審案了;那麼,所謂公署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在港警不能執法、內地執法機關又不能在港執法的基礎上,公署在港行為豈非完全「冇王管」?豈不徹徹底底超然法律之上?

毫無疑問,上述系列設定,每一項都理應在港鬧出軒然大波。近如中聯辦能否干預香港事務,遠至「一地兩檢」在港劃出區域不受香港法律規管,以及過去的每一次人大釋法,均引起不少港人對「一國兩制」的憂慮,覺得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備受削弱;現在,人大一把抓國安法的立法權、解釋權,執行方面的國安公署且可干預香港事務、並且不受港法監管……「行政主導」的本質,跟中央完全話事實無太大差異。

匪夷所思之處,尚包括國安案件可以「送中」審判、可以不設陪審團、可以閉門審訊等。

國安立法縱有千萬正當理由,但無論如何,此法對香港原有制度的衝擊卻不可謂不大。

經濟外的攬炒不自炒

然而,黃營不是一直鼓吹攬炒,其中並包括了政治攬炒?由此路進,國安法豈不是黃營望眼欲穿的攬炒結果?問題是,黃營相關焦土策略,又真箇令香港置諸死地而後生?所謂香港政經狀況愈壞,民主自由反會迎來光明的論述,不單無考信、無根據、無因果關係,更是完全的無稽之談。

毋待國安法正式出台,黃營旗手們先後淪為棄甲逃兵,有的離開香港、潛逃他國,有的宣布離開政界、金盆洗手,有的馬上退黨,甚至乾脆滅黨……攬炒之謂,理論上指跟敵人一起玉石俱焚;可是,觀乎上述夾着尾巴逃走之窘,原來並不包括「自炒」。筆者之前討論「黃色經濟圈」,指出此乃黃營造成經濟攬炒後避免「自炒」的開脫方案:當整體消費大減,黃營本來無法幸免;但貼上黃符加持,則保證黃客不絕、因而減輕「經濟攬炒」之苦(詳見2019年12月28日信報〈黃色經濟圈的背後意識形態〉)。現在「政治攬炒」之後,黃營旗手同樣急急只顧自保,其餘市民則無奈承受爛攤子惡果……

事實上,黃營一直自詡知識水平較高,多有醫生、律師等專業人士支持,惟證諸被捕人士數據,近9000人裏頭多達四成是學生,18歲以下者且佔兩成,而最終被起訴的,30歲以下青年更佔超過八成,充分體現年輕一輩的「馬前卒」或「爛頭蟀」可悲角色。始終,「精人出口,笨人出手」,黃營旗手們的跳船走佬、大難臨頭各自飛,美名之盡可喚作「留下有用之軀」、「識時務者為俊傑」,但這種「你炒,我不炒」,自己安逸反而「手足」犧牲,尤其對比「核爆不割席」、「over my dead body」等豪言志壯語,相關操作到底醜陋得很。

識時務還是錯判形勢

打個比方,一軍之帥明知敵人大軍快將壓境,居然選擇棄營逃亡,繼而躲到安全位置遙呼「手足加油」云云,顯然不是大將所為。事實上,相關將軍廿多年來實已節節敗退,普選目標既無寸進可言,反而不斷喪失自由、自治等疆土──敢問,這位真箇是「識時務」,抑或一直以來都「錯判形勢」,嚴重高估自己並嚴重低估對手?佔中既沒令中央屈服,升級後的修例暴動亦然。事後回望,所謂求外援的「外交牌」,對阻止國安法又帶來什麼效果?敗軍之將,何以言勇。爭取民主、自由等等肯定不錯,錯的只是爭取的策略,而客觀事實亦已一再反映,這只會換來中央不斷收緊對港政策。

國安法對我們的一大啟示,是中央從來牢牢握住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基本法》的設計,早讓中央對港治權「守尾門」,由特首任命到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等皆有最終決定權;現在中央吸收了此前廿多年教訓,由北京親自操刀的國安法,如前所述且較《基本法》進一步「守前門」,進一步「行政主導」,進一步「以法而治」。回望初衷,中央本來真箇僅「守尾門」,授權香港行政、立法、司法等自治權,包括港方可自行為23條立法;可惜,「敬酒不飲飲罰酒」,尤其在修例風波後,「全面管治權」下中央不得不捋起衣袖「守前門」,祭出比2003年的23條草案,甚至比現在澳門23條更辣的國安法。

去年下半年,黃營發動的抗爭運動不可謂不波瀾壯闊,但時至今日,藍營卻彷彿反守為攻、轉危為機,成功引入了國安法。接下來,黃營能否同樣轉危為機、還有逆轉戰果的可能?「手足」盡可繼續慷慨就義,但觀乎黃營旗手們「你有你衝,我有我縮」,散兵游勇始終無能為也。

黃營應該做的,是趁此香港歷史性拐點,反思過去策略是否嚴重出錯,應否延續與中央對抗路線。堅持一場必敗之仗,結果只會是攬炒──攬炒的受害者,肯定包括港人自己,而這必然是不看黃藍顏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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