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日
2019年6月到2020年1月期間,因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而被捕的人士,超過7000人。
當中超過1400人涉及暴動罪,3000人涉嫌非法集結。
當中不下2000人(28%左右)年齡不到20歲。
有不少讀者也許認為這些被捕人士乃罪有應得,他們破壞社會秩序、毀壞公物、將香港的繁榮穩定推至深淵邊緣。也有人認為他們是香港新一代的英雄,或是政治層面上轟烈犧牲的烈士。筆者不想因着過去一年的政治漩渦作出蓋棺論定,因為任何定論皆對修補社會矛盾及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向前行於事無補。但須知道任何一個成熟的司法制度在罪與罰的層面上,不應只抱有後觀性考慮(backward-looking considerations), 例如疑犯是否實際上進行這些違法的行為、他們應得(deserve)的懲罰該當為何。與此同時,他們必須抱有前瞻性思維(forward-looking considerations),考量到對社會矛盾的影響、對香港長遠人口勞動競爭力或社會穩定等的宏觀因素,又或是在微觀層面上,被判刑的罪犯會否真正改過自新(rehabilitation)、家人及依靠他們過活的老幼生計等的微觀因素。
筆者認為,姑勿論政見或立場,特赦是促進香港恢復穩定的關鍵基石之一。特赦不應該毫無條件,更不應助長歪風。以下文章反映出筆者與幾位合作的學者有關特赦的看法,也會同時探討特赦的必要性及對某些反駁作出回應。
一、特赦的必要性
我們必須釐定清楚特赦當中,赦免(pardon)與豁免(amnesty)之細分(詳見港大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去年12月的報告)。前者指的乃在法律程序裁定罪行是否成立後,對被判刑之人減刑或即時釋放。後者的權限更為全面,能夠確保在判刑前對被調查之人不作起訴;也可以在判刑前讓當事人無罪釋放。《基本法》第48(12)條規定,特首有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在今時今日的香港,政府及相關人士必須考慮以特赦作為對是次政治紛爭的回應之一,而特赦的形式可以混合以上兩種模式進行。
甲、重建社會
首先,特赦能夠有效安撫躁動的社會,避免社會矛盾繼續白熱化及根深柢固地影響香港長遠經濟發展及政治穩定。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期間,北愛爾蘭問題(The Troubles)導致北愛爾蘭出現長期的暴力活動及警民衝突。愛爾蘭共和軍(Irish Republican Army)與英國軍隊在北愛爾蘭多個城鎮長年交鋒,令當地居民民不聊生,傷亡慘重。
八十年代初,傑里.亞當斯(Gerry Adams)領導的新芬黨(Sinn Fein)與英國政府展開談判,而在接下來20年的反覆談判破裂及重啟的艱辛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1998年《貝爾法斯特協議》(Belfast Agreement),其中一個停火條件便是對共和軍被捕人士特赦,不追究大部分人在戰爭中的罪行。
此外,哥倫比亞革命武裝力量人民軍在2016年與當地政府達成停火協議,不少外界評論認為正是因為政府以一系列懷柔政策(包括特赦)誘使武裝分子放下屠刀。固然哥倫比亞與北愛爾蘭的暴力程度與香港今時今日的社會狀況並不是完全可比,但此兩個例子對香港的參考性比南非種族隔離政權(Apartheid Regime)倒台來得更高。
須知道,對反政府分子施以重罰,只會加深他們對政制的根本性仇視,更會在支持他們的民眾中灌輸最為激烈及煽動性的理念,變相印證了他們對是次風波作為「革命」及「抗爭」等的定調。烈士化(martyrisation)只會加深執念,扼殺任何跨越政治立場的對話或妥協。
可想而知,立法會未來只會被釋放「政治犯」的政治紛爭纏繞,導致政府無法推行有利民生或經濟的改革。與此同時,對是次政治色彩濃厚的社會運動作出判決的法官,不但被迫立於媒體及輿論的風口浪尖,更會被藍黃最為極端的陣營同時攻擊,間接打擊司法制度在民眾心目中的認受性。最後,服刑後獲釋的人士,尤其是年輕人,往往無法接受自己失去的自由,可能會變本加厲,以更暴力的手法爭取他們意識形態裏認為正確的政治目的。反之,特赦能讓香港重獲喘息機會,除了達致短期的停火,更可為長期的政治修補及改革作鋪墊。
乙、改過自新
此外,特赦也合乎刑法哲學(criminal jurisprudence)當中的「改造」原則(rehabilitation)。帶有強烈意識形態及受政治意念驅使的嫌犯,在監獄裏非但不會「改變」思維,往往對政權更為仇恨。無論是監禁或其他較為嚴重的刑罰,皆會對當事人的心理狀況及經濟能力構成二次剝削(second-degree deprivation),甚至導致他們將來重投社會時遭受主流社會標籤化及邊緣化。這不但對他們造成直接而有違比例(disproportionate)的傷害,也牽連他們的家人及附屬社區。
當然,讀者可能會問,這些「傷害」是他們應得的,亦是司法制度的「基本規則」(part and parcel)。在社會安定時期,這種思維也許是對的。但我們不可以讓香港的普羅大眾及貧苦基層再承受如過去一年的騷亂及暴動。暴力只會令香港墮入「經濟衰退、民眾不滿、暴力再起」的惡性循環。任何具有前瞻性的政治領袖皆必須撥亂反正,讓香港重回正軌。「大和解」的社會需要顧及到的不只是受暴力影響的市民,更應包括不少因一時意氣或他們眼中的制度缺憾而干犯罪行的香港人,他們歸根究柢都是自己人。
丙、有為政治
最後,特赦能讓大眾輿論重新聚焦香港的真正深層次問題,這不止於社會經濟不平等,亦包括香港經濟的長遠發展、土地供應問題、政制開放改革及弱勢社群權益、官僚文化的弊端等議題。特赦驅使建制、泛民以至本土派的議員皆必須聚焦涉及大眾福祉的社會討論,有助紓緩政府與現有被邊緣化人口群組之間的緊張關係。其所釋放出來的勞動人口(被捕人士),在示威運動前皆為社會棟樑之材或明日可造之材。如果他們看見在非暴力的政治談判下,香港也能達致有效而高質素的管治,相信他們長遠來說必然願意跟暴力「割席」。
特赦未必適用於所有罪行或嫌犯上。任何司法機構皆必須平衡後觀性道德責任(moral responsibility)的考慮及以上種種因素。
與此同時,雖然筆者個人並不支持以下論點,但也有論述表示,因應着政治目的而進行的罪行,未必能夠單純地以行為的表徵(manifestation)來定奪其實質的本質(essence)。從政治哲學角度層面來說,違法固然是違反法規,但如法規本身欠缺公正,市民未必有義務遵守法律。
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法律的基礎是維護任何人的基本權利與利益。以上的原因未必在每一個案例中皆比「懲罰」(retributivism)或「維護社會利益」(social utility)更為重要,但特首有必要慎重考慮以上觀點,協助香港恢復安定。
二、反駁及質疑
筆者想在此回應一下對以上觀點的批評。
甲、開創暴力先例
首先,特赦似乎開創令人憂心的先例(precedent):只要暴力程度足夠,並擁有足夠民意支撐,犯人便會得到特赦。這豈不是變相鼓勵極端暴力行為,令香港永無寧日?這樣的縱容,豈不是為社會埋下計時炸彈?
這個論點在理論性層面上聽起來很吸引。首先,必須要認清一點事實,以上提倡的特赦乃一次性(one-off)的行為,並不涵蓋將來任何社會運動。當然,讀者或會反駁,可能正是這次特赦,令有意使用暴力之人誤以為能夠照辦煮碗地在未來使用暴力,迫使政府妥協。
可是相信最大多數暴力行為及牽涉武力的社會運動,對當事人的風險皆是非常的高,無論是面對極端暴力場面所構成的心理壓力、以至流血衝突中有可能出現的嚴重生理及社會代價,這些都不是任何人願意承受的。因此,就算政府將來再度提出特赦(可能性其實頗低),也不會大幅增加激進分子使用暴力的意欲。
最後,須知道筆者並不提倡全面性而毫無保留的特赦,當事人必須呈交足夠證據,證明及確認他們對過往行為抱有真正悔意(當事人反思及後悔的機會,相信比「重典」管治來得高)。
特赦應該與強制教育同時進行,如果這些人再度犯罪,屆時法庭判刑必定會考慮到他們曾經獲得並選擇背棄機會,因而作出適當的判刑調整。
乙、有違法治精神
另一個批評是,以上的論點有違法治精神,因為任何法治制度要求的都是司法機構有法必依。如在非法律基礎(例如政治及社會穩定考慮)上放棄依法辦事,是背棄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原則。
然而,有關批評忽略了香港現有法則《監控守則》第5.9段下,檢控專員有權力行使起訴酌情權。國際司法制度大部分都有提供赦免的權力,而《基本法》也賦予了特首提出特赦的法理基礎。只要特赦緊遵明確釐定、有充分論證而能立足的標準,並不會違反法治。反之,從法理角度來說,正如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詮釋法學(interpretivism)提倡的觀點是,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必不可以與背景道德因素(background moral principles)切割。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前首席法官波斯納(Richard Posner)的「務實裁判主義」(pragmatism) 也有着異曲同工之意,他認為任何法庭判決或決定皆必須符合「合理性」(reasonableness)的考慮。而任何「合理」的裁判也不可能忽略判決對社會整體的長遠或短期影響。因此在法在理,特赦並不觸犯法治精神。
三、特赦與管治
特赦蘊含的價值觀很簡單。
特赦並不等同縱容,縱容是在毫無限制及局限下把所有被捕人士,不管實際罪行或意圖,皆「一視同仁」地即時釋放。這種做法,非但違背了特赦為求社會穩定及重建社會的本意,更有可能令難以接受特赦的市民自行「私了」,使香港法治在濫用私刑的趨勢下繼續沉淪。我永遠不會忘記7月那一天晚上,我坐在手提電腦前看着港鐵站直播,心中感到的無奈及憤怒。
配合心理輔導及社會教育的特赦,不是什麼「洗腦」或「統戰」計劃。毫無限制的特赦不可能幫助徘徊精神崩潰邊緣的年輕人,更沒可能讓我們協助部分心理受創傷的青年重投社會。
社會必須認清楚暴力而激進的抗爭行為,非但沒可能長遠在香港持續,更只會令中港矛盾進一步加劇。中央沒可能在暴力拾級而上之時向武力「低頭」──這固然是天真的想法,也是不負責任的思維。暴力的受害人不只是社會秩序,亦是香港根深柢固的價值。
可是,如果只是單方面譴責暴力示威人士,同時對違法違規的部分激進建制派人士隻眼開隻眼閉,這種雙重標準非但沒可能令人信服,也會使不少政治冷感或溫和中間派對法治基礎信心動搖。特赦不可能解決所有的深層次問題,我們同時需要獨立調查委員會,對社會運動背後所反映出的管治問題作深層反思。
特赦是協助重建社會的第一步,乃多方都應該接受的橄欖枝。當然,筆者不排除少數別有用心之徒,對特赦所帶來的緩和感到不快。但須知道啃食人血饅頭的代價不是虛構,而是活生生的人命。
黃裕舜 牛津政治評論總編輯、香港羅德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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