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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9日

李道

不撤不撤 更待何時

《逃犯條例》一役,特首林鄭月娥一而再錯估民意。繼誤以為早前的4個方面回應,可撲熄6月9日的遊行怒火,結果卻釀成6月12日的嚴重衝突;來到上周,則誤以為宣布暫緩後,足以叫停市民6月16日再次上街,惟結果是不論民陣抑或警方數字,均顯示遊行規模不減反增。到了6月18日,林鄭卒之鄭重向市民道歉,強調已停止修例工作,沒有重啟時間表,但卻依然不用「撤回」字眼。到底,類似「擠牙膏」式退讓,市民會否收貨呢?

時機在遊行後 莫等衝突後

之所以連續兩個周日有數十萬以至百萬人上街,乃林鄭無論如何都不願「撤回」修例,即使「暫緩」如消息人士指實形同「自然死亡」。事實上,特首在當時記者會上予人感覺,還是依然故我、一意孤行想重推修例,過程中並未回應更無認同市民憂慮,僅一一推說是解釋工作做得不足。

她特別強調了兩個初心,一是處理台灣殺人案,二是完善香港法制。平情而論,相信無人反對,台灣殺人案兇徒不應逍遙法外,至於所謂堵塞逃犯移交的法律漏洞,某程度也是無可厚非;然而,要針對解決第一個問題,只消訂下日落條款之類已成,而要進一步解決第二個問題,則可訂明只將逃犯移至國際人權公約簽訂地,坊間早就提出相關建議。

只不過,林鄭一直希望一箭三鵰,在兩個初心之外,硬要把市民忌諱的內地拉入議案,甚至惹人質疑她的潛藏初心根本只在這一點……在完全沒有觸及這個深層矛盾下,林鄭就匆匆暗示會續推修例,結果當然無法有效撲火,跟前一樣反倒火上加油。如果林鄭純粹只為兩個初心,僅僅一箭雙鵰,將第三個所涉的內地因素剔走,相信市民是不會不deal的。

6月16日數十萬以至百萬市民和平遊行,誠是林鄭宣布全面撤回修例的最好下台階。何以故?一來,香港必須掃除「暴力抗爭有效論」。早前暫緩修例的時間點,居然是在6月12日包圍立法會後,而非6月9日和平遊行後,便為社會帶來一個極壞訊息,即「和理非」表達意見根本無用,訴諸暴力才能夠迫使政府就範妥協。

毫無疑問,這對香港日後的穩定繁榮帶來嚴重風險。所以,經過6月16日之後,與其再等民憤發酵,最後不撤不撤還須撤,何不早早於和平遊行之後馬上撤?毋庸置疑,不撤的後果,恐怕使香港陷入「黃背心」般的長期動盪。二來,現在撤回的話,林鄭也更容易挽回形象,重塑自己真真正正順應民意、與民同行。

的確,管治威望的建立,又豈在逆民而行!堅持不撤,才對威望百害無利!或曰:這不會「縱容任性」,但凡糾眾反對,政府便須屈服?實情是,難道這不是民主的應有之義?莫非不顧民情、違反民意才是正確?何況,類似規模的超大型遊行,自回歸以來並不算多,不見得會形成「慣例」,「縱容任性」之說多少有點誇張。三來,遊行者的訴求之一,乃林鄭真誠道歉;比較來說,以實際行動表達歉意,必然比口頭上或書面上的空話有力,也是林鄭挽回民心的最佳出路。

退一萬步說,如林鄭接受專訪時所言非虛,她並沒有所謂「賣港」,背後真有「委屈」或苦衷,好像坊間一些猜測指般,《逃犯條例》修訂的背後目的是紓緩23條立法壓力,這倒又值得大家可憐,斷不是其心可誅。但問題是,當香港人抗拒23條的同時,難道又不抗拒《逃犯條例》嗎?事實反映,市民對此的憂慮,實不亞於23條。倘若有人怪責香港人不領情,則肯定是自作聰明,繼而聰明反被聰明誤。市民既不要A餐,也不要B餐。

依賴中央?支持非萬能

事後回望,林鄭今次的最大失誤,除了嚴重錯估民情,還在於過度依賴中央及建制。以為中央發聲力撐、以為立法會內夠票,一切便會一帆風順、硬推無妨,這正正導致林鄭的兵敗如山倒。畢竟,中央力挺固然重要,惟民意支持也很重要,在「一國兩制」下特首絕對缺一不可,回顧之前幾任特首便為明證。香港到底存在民主選舉,意味執政者及議員們不得不漠視民意。

林鄭縱然「好打得」,不過一旦與民為敵,則必然大錯特錯;也莫說,是役在國際上令中央「添煩添亂」。說到底,「碌人情卡」找北京幫忙,從而把香港反彈「輾壓」過來,乃是錯得離譜的一着,尤其這張人情卡沒可能零成本,正如政府宣傳片說「還得到,先好借」。

林鄭要扳回一切,除了撤回之外,實無其他選項可言。當然,林鄭進一步解釋這是「無限期暫緩」修例,誠屬一個保全體面的下台階,平情來說市民應可收貨;可是,有鑑民情洶湧,林鄭的當務之急不是保住面子,而是保住烏紗。毫無疑問,事情再鬧下去,「黃背心」式持久戰既難避免,林鄭無可能繼續做好特首角色;試問諸如「明日大嶼」等等,在林鄭治下還有推行機會嗎?其存在只會阻礙整個政府的施政。屆時,無論中央如何力挺,客觀條件已令林鄭無法引領香港,她的辭職或被辭職均屬遲早問題……一條是死路,另一條是尚可一博的生路,相信明智者都懂選擇。始終,要真正撲火,「擠牙膏」式每次澆一小杯水是不濟事的。

暴力底線不能被模糊

但話說回來,黃營要求當局重新定性6月12日事件,尤其釋放和撤控相關人士,則是個不適切的喊價。一來,為免妨礙司法公正,表證成立的違法者均應交付法庭裁決,起控過程不應涉及其他包括政治的考慮;是否有罪、是否暴動,誠應由法庭定義。二來,站在立法角度,也不應存在一條「政治豁免」條款。

早前終院判詞已釐清,無論理念多麼崇高,一旦違法及越過暴力界線,都要依法判刑。畢竟,政治未必有對錯之分,就似英國脫歐,支持和反對的都可自稱理念崇高、都是為了英國好;那麼,兩派大打出手、訴諸暴力,難道都可無視法律?如此的話,由美國總統特朗普的愛者與恨者,到世界各地的兩黨或多黨對立,豈不可以日日打個不停?

毋庸置疑,假若類似法律真箇存在、類似思維不予糾正,對政治生態和社會安定均極之危險,政治理由絕不能夠作為開脫原因。此所以,和平遊行的權利得到保障,暴力則肯定是法理不容的,這條底線不能有半點模糊,亦不容許有人將此模糊化。

再者,不單政府一方要評估民情,黃營一方亦然。主流民意到底不認同暴力,亦不認同過分的擾民行為。之前有人在將軍澳線的騷擾舉措,意圖強迫市民響應「三罷」云云,便引起了市民反感;眾志成員後來在美孚站跪求市民,誠是盡展政治智慧的變奏。再加上,6月9日晚和6月12日的暴力衝突,還成為政府死咬反攻的「口實」。

因此,毋讓和平遊行淪變暴力事件,甚至把暴力事件騎劫和平遊行,黃營在反抗施政的同時亦要好好拿捏分寸。旺角暴動後整個黃營陷入低迷,就連立法會選舉都見得票流失、議席減少,就是一個前車之鑑;現在把握林鄭失誤,避免再因沉醉激進而最終遭選民唾棄,黃營本身也要深明「貪勝不知輸」的道理。

6月16日晚上沒有鬧出事情,群眾和警方的克制表現誠值稱讚,沒有強佔幹道、亦無強行清場。

要補一筆的是,在建制派全面犒軍,拉攏警隊站在自己一邊的同時,黃營卻一味煽動仇警氛圍,加強示威者與警員的對立矛盾,後者操作無疑也極為不智。

說到底,真為香港好,就要高舉和平遊行。一方面,政府必須肯定和平遊行,充分回應和平遊行的訴求;另方面,市民亦須和平表達意見,不應鼓吹推崇暴力行為。這才能夠建設好香港,一個民主、和平、美好的香港。

李道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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