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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

熊明德

宗教自由不應紙上空談

中國拆十字架斷斷續續已有兩三年,最近愈演愈烈的一章是取締國內的家庭教會。這些教會大都沒有在國家宗教局或基督教聯會登記,即一般所稱的「三自教會」,它們被取締,全沒清晰的理由,有時會指其會計不合規、消防不合規、逃稅漏稅等等。

亦有零碎消息指,要求一些信奉基督教的家庭必須放棄家中展示十字架,要改放習主席相片才能繼續得到金錢援助;「三自教會」聚會時,必須高談習主席思想,「少談」宗教;還會勸一些有興趣在中國傳道的教會,宗教能傳,但必須符合中國國情等說法。

有外國媒體報道,在新疆自治區有禁維吾爾族回教思想的改造營。中國政府有高級官員對此直認不諱,甚至明言是為「國家好」、為「新疆好」,讓大家晚上能安然睡覺。

一些曾在改造營的受訪者表示,改造營鼓勵「營友」放棄回教思想,多聽習主席的話,相信中國會強大起來。

新疆的「思想改造營」

這些「營友」有一定數量來自中亞國家,如哈薩克、吉爾吉斯等,根本並非中國國民;只知他們可能是較願意表明其哈薩克或吉爾吉斯的國民身份、較多在社交媒體表達有關回教思想,碰巧又在中國境內活動,就被歸類為「宗教狂熱分子」而送往「思想改造營」。

宗教自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一部分,筆者翻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由此進路,確實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提及宗教信仰自由。但針對維吾爾族的宗教思想改造營、要求信基督教的家庭除下十字架等,都是明明白白的「強制公民不信仰宗教」、「歧視信仰宗教的行為」。

當然,自由不是絕對的,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框架下,限制條款包括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國民身體健康、妨礙教育制度等。因此,在國內不能向18歲以下人士傳教,而且也不可在公眾場所傳教。香港教會曾相當流行到中國傳福音的短期宣教,基本上近年也已全面停頓。

如何展現制度自信

近年,西方社會面對恐怖襲擊頻仍,確實引起一些反對外來人口的浪潮,而這股風氣也造就更多右翼政黨執政推動反移民、抗拒接收難民的政策。但外國社會沒有做的是,二分地要求取締象徵中東難民、「父權思想」的宗教組織,也沒有要求國民起來抵制相關群體;相反,每每恐襲過後,西方社會更能展現出對回教群體的支持和接納,樂意施予援手,充分展現西方世界的制度自信。

可是,多番強調要建立制度自信的中國,卻選擇「銳實力」回應事件。近期也多了一些以回教為國教的國家向中國表達關注把回教徒送往思想改造營;中國政府似乎把制度自信演繹成對中國制度的信心,而不是對中國現有的社會狀況和社會制度有信心。

在香港,也有一定數量的基督徒、個別宗派的教牧人員均發動聯署聲明,關注並要求停止有關行為。在中亞地區,部分國家也容許受影響的國民及涉及家庭組織起來「維權」,向國際社會要求援手。

不同國家的憲法,都對人權、自由設下限制,如在國家安全受威脅的情況下,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之時,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會受到一定限制;但法律的制約、政治透明度,都令這些國家不能無限上綱地把它擴大;把國家安全變成預防性質,令思想改造營變得合理,只在中國一處行得通。

自由、權利不是免費的,也不確保每個人都會因其他人行使權利和自由而感到「舒服」。若同樣道理成立,汗味、體味較濃烈者不能外出、大媽歌舞團全面禁止、食相難看者不能外出用膳,如此不尊重別人的社會,你我還想當公民嗎?

(英文版本由EJ Insight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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