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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4日

王岸然

出賣港人自由者 將入環球黑名單

如果有這麼一個黑名單,列出侵害港人自由人權者的名字,例如提出23條立法法案的林鄭月娥及其官員、起草的律政司司長、負責的保安局局長、協助推銷立法的行會成員,如湯家驊;學者如劉兆佳;又或是學者又是政客、近年大力吹噓各類侵害港人自由的議員,例如最具代表性的梁美芬(她推國教、《國歌法》、辱警罪)。愛自由人權的香港人,相信對這類賣港求榮的香港人恨之入骨,但如何能夠制裁他們?

直接行動是非暴力

筆者是「直接行動」論者,贊同每一個公民都應自行起動,幹點實事,以求改革社會,不應投一票給代理人,便當完成公民責任。事實告訴大家,只知盲目支持泛民的「老黃絲」,其實同樣害了社會,政客只會騙完選票出賣港人利益,行動要靠自己。幾個港人跑到街上趕大媽,便恢復香港的街頭秩序,勝過100個誇誇其談的政客。

不過,直接行動者不是孤狼行動者, 原則上還是非暴力的,所以筆者並不是希望有人以暴力行為針對「港奸」,制裁行為可以十分文明、非暴力,但是有效的。具體而言是「以法達義」,推動法律制裁就只是推動立法而已,一人一信,只要人多就是力量,有宏效而且十分文明。

大家當然說,希望立法會可以就針對賣港行為立法是發夢。筆者不是說香港的立法會,而是指美國國會的立法,那是早有法案有待排期完成立法程序的《香港人權與民主2017法案》。這是一條美國參議員Marco Rubio、Tom Cotton(共和黨)與Ben Cardin(民主黨)的聯合提案,所以具有兩黨共識,用以取代現行《美國—香港政策法》的新法例,是有針對性制裁措施的法例。

香港人應做的,只是努力促使法例盡早通過,以及建議把法例的字眼寫得更具體、更清楚、更具針對性,以助港人更有效制裁「港奸」;並且教育所有人,出賣港人利益,是要付出沉重代價的!

《香港人權民主法》筆者上周六本報的另一篇文章已有介紹,也會在其他文章作更多介紹,本文不會重複內容,網上也有不少介紹本法內容的新聞報道。關心香港的人有責任自己做足功課,不要連名稱也人云亦云,便想當然地評論,革命不是看風水,是要認真探索。本文只集中探索有關制裁破壞港人自由者的「黑名單」這部分。

筆者依靠的是美國參議院第115會期第一節H.R. 3856號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of 2017),大家應上網下載這份32頁長的法案研究清楚其條文。筆者說的港人「直接行動」指兩方面,一是起來表達要求美國國會盡早通過法案的願望;二是就法案之內還不算太清楚的條文,特別是「黑名單」的構成和定義,表達港人的意見,以期美國更清楚合乎法治地制裁令香港人失去自由的「港奸」!

法案用三分之一篇幅、共11頁回顧由《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到數次政改,到2014年人大八三一決議、「雨傘革命」、到銅鑼灣書店5名港人被中共越境拘押,多名學生領袖被法院加刑入獄等等人權及民主歷史的發展,作為立法的依據,可謂十分詳盡認真;亦令任何政府官員及外國官員只要一閱讀法例,就能夠於短時間內完全了解法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這是極為有效率的做法,特別是美國國會其實寄望普世自由國家的立法者,效法美國訂立同樣保護香港人權的法律,同樣立法制裁禍害港人自由的「港奸」。

法例最後一句最妙

本法的立法政策(Statement of Policy)也十分具體,是重申支持香港的民主人權符合美國的基本外交國策(a fundamental principle),美國對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有重大利益。香港一定要保持足夠的自治程度(sufficiently autonomous),以合理化得到與中國大陸不同的對待。支持港人按《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聯合國人權公約》及《公民政治權利公約》所賦予的民主願望,更應警示國際社會對香港人基本權利可能受侵害的關注。

寫到這裏,不禁要說句:「Hong Kong is not China!」美國不會為西藏人或上海人立這樣的法律。以中共的立場看,這是干預內政;站在香港人的立場看,筆者極表歡迎,極之希望本法能在香港23條立法之前通過。

這樣一來,所有有份通過23條立法的議員,財產會由美國政府凍結,自己和家人子女不能入境美國,有什麼比這樣制裁「港奸」更令港人歡暢呢?

「黑名單」的安排在第七大段(20頁),說通過法案半年之內,總統要提交參議院委員會一名單,基於可靠的資訊,名單上的人要為銅鑼灣書店事件5人被追蹤、扣押、拘留及被迫認罪負責(is responsible)。還有在第三款有一句,為其他同類情況下出事的記者、編輯、出版者,及其他香港人(Other Resident in Hong Kong)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以及宗教自由的被侵害而要負責任者(名單會在有新資料之時更新)。

在名單上的人,財產將被美國政府凍結,並被拒絕入境美國,簽證被取消。可以包括家庭成員(見第8段Admissibility of Certain Aliens and Family Members)。

大家所理解的「港奸」,是否包括在法例之內?筆者認為已經是;但港人也應要求字眼更清楚,一些論者及報道說只是包括官員,法例並無官員的字眼只說要負責的人(persons responsible)。若只限負責的官員,層層上推,就只是習主席及政治局才要負責,這是無意義的。最妙是全條法例最後一句,要求美國行政當局鼓勵(Encourage)其他國家政府採取同類的制裁行動,所以黑名單一出,效果可以是環球的,林鄭與其他愛國者只能回中國終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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