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
細心的讀者注意到,中共十九大政治報告裏講到香港、澳門時,說「要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先前,中央文件和負責官員的談話,都是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次序如今倒轉過來,肯定並非出於無意,雖然未有詳加解釋。
香港回歸祖國20年來,中央人民政府許多次表達對香港的支持,都是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並提,以行政長官在前。這同《基本法》的編排一致:《基本法》第四章講政治體制,首先第一節是行政長官,第二節是行政機關,第三、四節是立法、司法機關。行政長官被認定是香港落實《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
2007年6月香港回歸10周年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說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他進一步指出,在這行政主導體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
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有「雙首長」角色:不僅是政府的首長,更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有文獻解釋說,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與其他直轄市不同,有必要由行政長官在各項活動中代表特區,也需要在同中央進行各種事務的聯繫時由行政長官代表特區。
《基本法》明文規定
《基本法》明文規定了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以外,《基本法》裏沒有對特區政府其他成員提出同樣要求。對香港的公務人員,《基本法》第99條是要求「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是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回歸後,香港特區政府決定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
內地有專家撰文認為這能夠讓行政長官的提名權落在實處,主要官員「政治上向行政長官負責」(見《香港基本法讀本》,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2009年編寫,第121頁)。中央則從開始就說明對特區行政長官、以至政府主要官員的任命,都是實質性的。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4年的「一國兩制」白皮書,提出「全面管治權」,並且說,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國家主席習近平上月分別會見了赴京述職的香港、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翌日,內地向港澳宣傳的媒體發表文章指出:「值得注意的是,習近平在會見中寄語『特別行政區政府管治團隊』,這與十九大報告裏強調中央對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是相統一的,也彰顯『一國』是『兩制』的基礎和根本。」
何以寄語管治團隊即是彰顯「一國」之本?香港讀者如果難以理解箇中邏輯的話,內地媒體的網上版說得再明白點:「中共十九大報告特意強調了中央對兩個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這個背景下再理解習近平的這個重要表述,突顯管治權賦予主體是中央,彰顯『一國』是『一國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原來如此解讀。
講港澳管治團隊,行政長官當然在其中,不與特區政府分開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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