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
香港新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明天(19日)將經投票選出,獲最多票的36人,經過審核資格後,將正式成為代表,名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新代表任期由明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召開第一次會議時開始,為期5年。
全國代表應是平等
在香港選舉一定名額的全國人大代表,是依據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及相關法律進行的。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的憲制基礎,香港其他法律的效力,均來自憲法和《基本法》。
香港體制就是建立在憲法和《基本法》的基礎上,包括一些法定機構,其具有的獨立性既是依法賦予,在考慮作決定時應該顧及整個體制,不能夠一意孤行、不顧一切,或不容任何方面過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是憲法和《基本法》已明文規定的。憲法第三章第一節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這一節裏續有多項條文詳述全國人大的職權和組織運作。
香港《基本法》第21條說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選出香港代表履行人大職務,是香港在國家體制裏的應有之義。
憲法載明︰全國人大代表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非經大會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批准,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
憲法之外,還訂立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人大制度有效運作,例如1992年通過和公布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簡稱《代表法》),裏面第39條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更規定︰「有義務協助代表執行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這《代表法》未有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沒有作為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但是,在不同地方選舉產生的全國代表,應該是平等的;香港代表參加全國大會和履行職務,應該同樣受到保障。
選舉權利要受保障
但長期以來,由於認識上的偏差,人大制度往往被視為是內地的、非香港的事,所以曾有香港代表慨嘆說:「要北上過了深圳河,才感覺自己是代表。」這些可說是源於對中國體制缺少認識的表現。其實,人大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就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設立的,香港怎能不尊重呢?
香港的人大代表如今在本地選舉產生,選舉會議是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代表選了出來,首先該保證他們能夠如期到北京出席每年一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國家大事;尤其是明年3月新一屆人大的第一次會議,有重要的國家領導人事選舉,以及其他重要議程,應該確保香港代表全程參與。
妨礙履職是法理問題
如果因為香港本地的日程編排,妨礙了人大代表到北京赴會履責,那就並非什麼中立或獨立的問題、也非「上面」或任何一方面高興不高興的問題,而是法理問題。香港每個選民的選舉權利要得到保障,香港人大代表的履職權更應受保障。
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當負起維護代表履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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