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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王岸然

志平案功在國家 可平安歸來

評論事物,人人都有自己立場,這沒有問題。香港人評論政治的問題只有立場,便變成主觀和一廂情願。何志平案是一面照妖鏡,照出一般評論人知識不足、不作研究;法律界只懂英式法律和文化;建制派則顯得非常無義,只識急急劃清界線,惟恐不及。看在中共眼裏,這些人如斯識見,無可能如何志平般能當大任。香港的親中派其實都是「愛」字頭一類貨色,只能充當爛頭卒的任務。

可作「不起訴協議」

芸芸眾生之中,陳雲教授的8字評論的級數最高,網民及某民主大報卻拿來嘲笑,實在是夏蟲難以語冰。這樣說吧,筆者在8字之前加上「若是」兩字,變為「若是為國犧牲」,希望何志平可以「平安歸來」,就是本案的最佳寫照,也是結果的最佳預測。

說香港的評論員不做研究,只靠語出驚人的大嘴巴謬論,又或是依靠廉價二手小道消息,充當放料人的工具,由來已久,尤其是涉及法律事情,想研究也無能為力,只靠參考法律界的意見,那就更是災難。香港的法律界充滿精英的自大和無知,對大陸法系固然,就連行普通法的美國法律制度文化也不清楚,便以英國的法律常識、加上主觀偏見評論何志平案,當然全不到位。

無疑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1977)有刑事條款,可判坐監多年,與香港的反貪法例相若;但因而以為何志平會步曾蔭權或許仕仁的後塵,那就是基本上對別國法制欠缺常識的說法。

美國的法律和政治背後的指導思想,是以實用主義(Pragmatism)為先,所以美國涉及商業犯罪的行為,只要原則上承認控罪,是可以不經法庭程序作出「不起訴協議」(Non-Prosecution Agreement, NPA)而以罰金代刑,這是美國大量採用而香港律師十分陌生的程序。

就以這條《海外反腐敗法例》為例子,只要肯上網一查,便知道「不起訴以罰款代刑」的案例比比皆是——2013年,荷蘭電子巨頭Philips Electronics與執法機關達成和解協議,這是有關他在波蘭的子公司向波蘭政府醫療保健官員行賄,以取得向波蘭醫院銷售醫療器材的權利的控罪。作為和解協議的一部分,一個美國的證券發行人同意繳交超過450萬美元的罰金連利息;同一年,一家美國的Ralph公司付出160萬元罰金作為不起訴的代替,控罪是司法部指這公司向阿根廷政府官員行賄,以取得不正當的商品海關通關。

大家若不善忘,香港商家在美國涉及的內幕交易事件,當年是頭條新聞,結果也無檢控。今天何志平同志若真是為國効命,爭取石油開採權,中共會在不承認有關係的前提下,不設法救援功在國家的志平同志嗎?不單中共會,全世界的政府都會,只有連常識都欠缺的愛國者才會跟志平同志劃清界線,說什麼又唔熟、又無電話、又好耐無見,同志有難是國家出事,這些愛國者的表現及格嗎?

寫到這裏,筆者要強調一點,筆者並無二手廉價內幕消息,也非對中共不同幫派有特別研究,知道北京會營救何志平。筆者的分析,只是基於對別國法律的認識,這是香港律師欠缺的。

認真研究,是大多數評論員不做的(稿費低是原因,但不是藉口);正確的常識,這就不單是一般人,也是政府官員和廉價愛國者特別欠缺的。中共官方第一時間否認與何志平的活動有關係,那是必然的,那是同類事件的潛規則。

疏通費不視為犯罪

政治上的潛規則是政府不會承認好些公開的事實。美國領事館與中共中聯辦在香港都有過千人以上的編制,這表示大量特殊任務的工作人員天天通街走,官方會承認有特務活動的嗎?更別說共產黨或共青團的人馬,多到人人百步之內必遇到的人物,官方都是不會承認其存在的。

不排除何志平是中共的在朝派系,也不排除他在石油合約中「食水深」,自利第一,但只要是為國家工作,中共在情在理都要救援他,否則以後有誰會為國効命,為黨犧牲?如斯無情,別說大國政府不會,香港的黑社會社團也不會,不怕以後無人効命麼?

以為美國是法治國家就一定嚴格執法,固然謬誤,那是不計政治,單論法律,美國的《反腐敗法例》與香港的大同小異,卻存在一些香港法例之中沒有的概念。換言之,在香港反貪案中清楚犯法的事情,按美國法例可以不一樣。

最明顯是美國(其實很多國家也有類似概念)《反貪污法例》包括禁止奢華吃飯,香港可以。美國法例容許「疏通費」的支付,不視為行賄(facilitating payment,有譯作加速辦理費),那是指政策已定,「疏通費」只是加速政策落實過程的順利。在香港則同樣犯法,大家會想起曾蔭權案的情況,反正牌照發出是鐵定政策,倘若收點疏通費不視為犯罪。

這也解釋了美國經代理人捐錢給香港的民主派視為理所當然而不視為政治行賄。爭民主是正義工作,給「疏通費」就算只是秘密地支付給個人,也不視為行賄,反而是有利民主發展的正當行為,法例只要求支付一方保留清楚的會計紀錄便成,就算如梁國雄的情況,若本來捐贈給社民連的100萬元被要求改為3張支票,梁私袋25萬元,代理人亦欣然合作,在美國法例這是容許的,香港法例不同而已。

《海外反腐敗法》還提供其他的辯解理由,例如由於海外政府的敲詐而引起的支付,可以加速履行當地的法律等。總之,大仁大義的一套全世界都不欠缺,何況偉大的美國?但實際也是令美國強大的原因,政治上尤其如是,志平平安歸來,何奇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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