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1日
林鄭月娥日前接受訪問時指出,現時立法會的議事規則追不上形勢,建制派提出的修訂是拿走與時代脫節的條例,特首力撐建制派的姿態可謂昭然若揭。可惜,無論是姿態還是論述,筆者認為特首今次的表態完全是敗筆。
避免產生特首干預立會印象
首先,特首對一個完全屬於立法機關內部事務的議題發表評論是完全不適當的。根據《基本法》不同的條文,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屬獨立但互相制衡的架構。《基本法》第52(2)及52(3)條規定若行政長官因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或預算案而選擇解散立法會,隨後重組的立法會同樣通過該等議案,而行政長官再次拒絕簽署的話,則行政長官必須辭職,說明兩者的互相制衡關係;《基本法》第73(9)條則指出立法會有權根據程序彈劾行政長官,更直接點出立法會對行政長官起着的監察作用。這樣的關係正正是特首不應過度評論立法會內部事務的原因。
從意義上看,立法會的議事程序和規定一旦作出任何修改,直接的效果肯定是使議會的議事生態產生變化,繼而導致議會發揮其職能(包括制衡和監察行政長官的職能)出現改變。也就是說,行政長官某程度上會獲益或受損於立法會議事程序的修訂,因此特首實不適合直接和公開地就修訂立法會議事程序作出評論,以免使社會不必要地產生行政長官干預立法會的印象。
即使撇開特首評論立法會修訂議事規則是否恰當做法,林鄭月娥的論述也難以令筆者接受。林太口口聲聲今天的《議事規則》落後於形勢,但建制派的修訂真的只是基於社會形勢嗎?筆者嘗試舉一兩個例子來說明。
建制派提出的其中一項建議,是修訂《議事規則》第20條中透過呈請書成立專責委員的規定,把交付呈請書予專責委員會處理的門檻由20位議員增加至35位,但無論是建制派中人抑或特首都沒有清楚說明提升門檻如何使議事程序與時並進,反而修訂的客觀效果是令透過呈請書成立專責委員會的難度增加,間接削弱立法會監察政府施政的板斧。難道把權力已相當有限的立法會進一步削權就是政府和建制派眼中的與時並進?若果真如此,大眾必須留意。
議事規則非為方便議案通過
另一個例子是建制派建議修訂《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規定每位議員在每項撥款申請議程中只可提出一項臨時議案,而且限制該等議案辯論的發言時間。筆者不禁要問,今天的議會程序真的不再需要容許議員就撥款文件提出多項議案?如果特首或建制派不提出理據,筆者只能作出修訂是純粹為了針對民主派的拉布手段。
筆者認為任何開放社會中的議會,都不會一個議員沒法運用議事程序作政治表態手段,作為這套議事程序屬與時並進的準則。
明顯地,林鄭月娥口中所謂的與時並進完全是站不住腳的,因為無論是她抑或建制派中人都無法清晰說明現時提出的議事規則修訂建議如何使整套議會程序與時並進,反而客觀的事實是這些修改將令議會審議政府提案的時間壓縮,使政府的提案更易獲得通過。
事實上任何一套議事規則,其宗旨肯定是為了保障議會內的議事程序是公平、透明和有序的,絕對不是為了方便政府的議案通過而設立的。如果議事規則的存在是為了方便政府施政,整個立法機關豈不是被貶為政府的橡皮圖章嗎?筆者不相信今天香港的公民社會能夠接受這樣的一個議會。
林鄭月娥受訪時聲稱,自己已向民主派伸出很多橄欖枝,但單從她對修訂議事規則的取態而言,所謂的橄欖枝看來只是表面功夫。
事實上即使在現行議事程序的框架下,政府仍然可以透過不同的方式作出妥協,例如優先審議爭議性較低的提案等。政府斷不能一方面自己玩弄政治手段,一方面卻指責民主派濫用議事程序。既然政治是妥協的藝術,還望政府伸出真的橄欖枝,真正做到民生先行。
筆者相信只要政府不再拿民生議項作籌碼脅迫民主派接受爭議性的提案,行政立法關係將可見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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