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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4日

王岸然

未毀之約 仍具現實意義

任何國際性之約,尤其具備文書和簽約儀式、並到聯合國備案的過程,均屬國際法的一部分,全世界政府與國際法學者都會認真看待。條約可以是雙邊或多邊的,簽約國有權退出多邊條約,也有權撤回雙邊協議,到聯合國註銷有關文書;未有這樣做之前,《中英聯合聲明》當然有效,也當然具備現實意義。

陸慷充滿語言偽術

筆者不會以為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就《中英聯合聲明》(簡稱《聯合聲明》)的說話是胡說八道,那顯然是有目的的放話,他說的不是國際法用語,且還充滿語言偽術。陸慷沒有說《聯合聲明》已經失效,或中國準備銷毀或撤回自1985年起已經存放聯合國的《聯合聲明》文書,他只是說《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約束力。

不過,這顯然在原則上是錯誤的,是具爭議性的,除非作為簽約國一方的英國接受這一說法,港人作為協議下受影響的第三方也無異議。問題是,現時情況卻不是這樣。

問題在於香港有一批政治上討好中共惟恐不及的「港奸」,也有一批以「民主理想」騙取港人30年支持的政客,也有太多對國際法不明所以的普通港人,以為臣服於專政者已是宿命,並無可以再爭取的空間。事實並非這樣,筆者又要為大家補一補國際法的常識。

世上有太多不願遵守國際法的國家,中共自然也不例外。國際法作為國際公認的和平力量,過去幾十年的影響力有增無減。過去20年,港人所以一直享有與大陸人不同級別的人權、法治和自由,正是得力於《聯合聲明》承諾所帶來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

它是一份國際法文件,是中共向世界作出的承諾,若被指毀約,中共的國際信譽全毀,之後的國際承諾與合約將全無保障,也就全無價值,代價是不易承受的,也不是一時意氣說毀就毀的。簡而言之,這不同1951年中共公布有關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議》,它不是國際法,說毀便毀,但《聯合聲明》卻並非這回事。

有關的國際法,歸類入國際協議法範圍,這部分的問題歸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管轄。中共於1997年9月3日正式入約,時間上是後於《聯合聲明》這份協議的簽署,但不單是公約的原則一早便形成,並存在國際習慣法之中(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而是公約訂明加入便表示同意承受公約的約束;而公約的最高精神,就是簽約國要遵守所有國際協議,即一國不能因為時間的改變、國力的強大、利益的問題而不遵守國際性的條約,因為國際性的條約是對國際的承諾,已經不是一國的內政。

國際協議的名稱不重要,內容才更重要。解決二戰戰後問題的,只是《宣言》或《公告》而已,《聯合聲明》的地位低於公約或多邊協議,但它是通過協議的形式。如果大家還記得,那是具備甚高規格的國際習慣,首先,這是以國際法為準的書面協定,有清楚文本公告全世界;其次,簽署過程的嚴謹性僅次於最高級別的國家元首形式(Head of States Form)的政府首長形式(Head of Government Form),簽約由兩國首長在中港各方代表見證下簽署,之後還經兩個主權代表的國會批准,其認真性也就加強其約束性,這是國際的習慣。今天有中共官員隨口說《聯合聲明》已不存在,是拿國家的信譽開玩笑。

港人前途還在自己手裏

國際協議也有所謂君子協定(Gentlemen Agreement),那是不必遵守的協議,但《聯合聲明》顯然不屬於這個類別,因為協議文本詳盡細緻清楚,而君子協定因為一開始便不認真,只用廣泛原則性的用語,無法具體執行,《聯合聲明》則完全不是,它之下衍生出來的《基本法》更加不是。

說到這裏,筆者想指出的是,中共不守《基本法》、不守「一國兩制」的承諾,就是不守《聯合聲明》,就是不遵守國際法,就是對國際失去信譽的行為,除非中共準備退出聯合國,回到清朝那樣的鎖國政策,再也不與全世界交往,否則港人永遠是與大陸人不同的族群,永遠有權要求更多的自主自由和民主。

港人特別是新世代的年輕人只要認清形勢,不受「港奸」及政棍的言談誤導,要充分作出思想上的武裝,行動上的準備,前途還是在自己手裏,爭逐的空間,與中共的較量,級別是國際性的,香港問題從來都是一個國際問題!

香港大多數人的思維方式還是中國人式的,以為大家是一家人關起門來好講說話。問題是,北京當家的人從不以平等心態看待港人,也不尊重港人正常合理的訴願,一直視港人為可供利用的殖民地子民。從前還好言裝假,近年國家強大了便露出猙獰面目。

還是筆者說了多次的話。這一代的人爭民主全面失敗,沒有面目以失敗的經驗強加於下一代。看來新世代的想法是不再承認無認受性、未經港人同意的84年中英協議,進而要求獨立。筆者看第一步還是應先把中共違反84年《聯合聲明》的話題帶出香港到國際的層面訴願,要求進行國際的司法仲裁,先要文鬥;若還是不成,武鬥就會順理成章,也得到國際級別的支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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