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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1日

參與暴動可被判監10年

行政長官梁振英及警方形容日前旺角事件為暴亂(Riot),警方並表示不排除以「暴動」罪名起訴涉事者。根據《公安條例》,凡參與非法集結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參與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示威者是否參與暴亂並非由特首定性,最終是由律政司把關。他認為示威到後來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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