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日
廉政公署昨天突然拘捕藝人歌手黃耀明,指他在2018年為立法會補選候選人區諾軒站台時,高唱兩首歌曲,並在集會尾聲呼籲眾人票投區諾軒,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成為香港有史以來第一位歌手因助選獻唱被捕。消息一出,網民紛紛翻查建制派參選人昔日造勢大會,有否演藝界人士在台上高歌。有人找到2015年區議會選舉期間,經民聯梁美芬於其中一場競選活動邀得以《小明》系列歌曲為人熟識的李家仁醫生站台獻唱,李醫生當天身穿經民聯背心,立場明顯。
然而,有熟識法律的人士分析,李家仁不算專業歌星,當其時大演歌喉是否屬於選舉舞弊條例中所列的「娛樂」,值得商榷。
不過,有資深政圈中人提醒筆者,回看歷屆選舉,建制陣營處理藝人獻唱方面談不上嚴謹,最星光熠熠例子莫過於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爭取連任的「煲呔曾」曾蔭權與「袋巾梁」梁家傑對撼,出盡方法提升支持度,曾蔭權曾在灣仔修頓球場舉行千人造勢晚會,期間邀得多位著名歌手出席。
當晚活動先有「四大天王」之一的黎明上台,與曾蔭權支持者合唱《奮鬥》,黎明發言時更說,希望曾蔭權「團火可照亮香港」;古巨基獻唱《千個太陽》後亦明言「相信曾蔭權會做好呢份工」。有份負責晚會流程的人士向筆者憶述,當時距離投票只剩兩天,來這個打氣party撐場的歌手不可能不明白上台唱歌有助曾蔭權拉票。
本港選舉條例向來以嚴謹見稱,有熟悉選舉工程的泛民中人透露,其實2018年立法會補選,不少泛民參選人都有邀請黃耀明助陣,但當時個別政黨嚴格遵守法例,「我哋連派檸檬茶都唔敢,最多都係派水」,故與黃耀明約法三章,要求他上台時切勿獻唱,以免墮入法網,後來眼見其他民主派候選人舉行造勢大會,黃耀明竟連唱兩曲,已心知不妙,估計很大機會招致對手投訴,甚至惹來官非。
從法律條文看,黃耀明在助選場合獻唱若被認定為「娛樂」,確實有機會觸犯法例,惟選舉舞弊條例適用於各級官方選舉,而且不設追訴時限,既然外界有聲音質疑「選擇性檢控」,未知有關方面會否對外解說,為何不一併起訴以往在競選活動中獻唱呼籲支持某候選人的明星藝人,以釋除各方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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