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
早前已宣告解散的支聯會,原副主席鄒幸彤與4名常委被控《港區國安法》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鄒幸彤與兩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分別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周四聽取陳詞後,周五批准3人保釋,未有申請保釋的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亦獲法庭准保釋。惟鄒幸彤因同時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仍須還押。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准以現金1000元至1萬元保釋,期間須遵守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BNO、禁止接受媒體訪問、禁止發表可能被視為違反國安法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言論、不得作出可能危害國安的行為或罪行等多項條件。梁錦威及陳多偉雖沒申請保釋,但羅官表明為了一視同仁,亦會批准二人保釋。
鄒幸彤另涉顛覆罪續還押
羅官解釋,法庭拒批保釋並非為了懲罰被告,而是旨在防止某些事情發生;認為本案受傳媒關注,警方已在支聯會會址檢取大量證物,相信5名被告潛逃風險大大降低,又指他們如有意潛逃或摧毀證據,應早有行動,故考慮到現時情況有變,將他們繼續還押並無意思。
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自行陳詞時指出,她不接受有損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認為控方提出的條件含糊,根本不知「被視為干犯國安法」的界線何在,若然要在人身自由和言論自由之間作選擇,她會選擇後者,並向法庭要求撤銷保釋申請。梁錦威亦透過代表律師表示,他作為葵青區議會主席,接受傳媒訪問是職責之一,同樣不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羅官其後駁回二人撤銷擔保申請,形容「自由在你們手上」,指他們可以選擇不簽擔保紙。此外,羅官亦批准於本案豁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對保釋聆訊的報道限制。
5人被控於今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人士,已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附表所送達的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規定。該罪名最高可判囚6個月。他們至今被還押近一個月,本案第二次預審定於明年1月25日,正審日期則未定。鄒幸彤在另一案件與支聯會原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要繼續還押。
訂戶登入
下一篇: | 修議規通過 流會缺席議員扣日薪 |
上一篇: | 法援改革 刑事案擬指派律師律師會理事質疑不符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