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0日
最近香港出現了一場大罷工,筆者反思了一個問題,就是面對今次社會運動以及未來相似議題,究竟一間公司應不應該負上這些「社會責任」呢?其實,這個問題很久之前佛利民也有討論過,今時今日在街頭以及不同媒體都有講,什麼企業支持罷工,之後舉出各樣理據,滔滔不絕地談論社會責任。
好多時候,人都覺得企業不僅僅關心利潤,而且還要關心促進理想的社會目標。他們捍衞民主捍衞自由,企業有良知是良心企業。但不知不覺,這個做法其實是正在宣揚社會主義,破壞自由社會基礎。
提防破壞自由基礎
關於一個企業的責任,有好多人說企業是有責任的,其實企業本身是沒有責任,只有人才有責任。一個企業只是一個平台,本身就沒有責任不責任,在自由企業以及私有財產制度下,企業高管是企業股東擁有人的僱員,高管對股東負有直接責任,這個責任是按照股東僱主願望來經營業務,僱主願望通常是在符合社會規則下盡可能地多賺錢,而這都是要合乎法律規則及道德規則。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他的僱主可能有不同的目標。一群人可能會為了某種特殊目的而成立一間公司,例如一家醫院或一所學校。這樣一間公司的管理者不會以金錢利潤為目標,而是提供某些服務。在這兩種情況下,關鍵是作為公司高管、經理是擁有公司或建立機構的個人的代理人,他的主要責任是對他們。
當然,企業高管以及僱員作為一個人,也有自己的追求。他可以自願承認或承擔對自己國家、城市、家庭、良心、慈善感情等等責任,他們可以因為這些責任驅使,把自己的收入用於他認為值得的事情、拒絕為特定的公司工作或辭去某些工作,我們可以將其中一些責任稱為「社會責任」。但這些「社會責任」都是高管僱員以主理人身份行事,而並非代理人。他是用自己的錢或時間或精力,而不是僱主的錢或他已簽約需要付出的時間或精力來達成。
為股東合法賺最多錢
僱員把別人的錢花在一般的社會利益上,他的行為符合他的社會責任,但減少了股東的回報,他就是在花股東的錢達成自己。「社會責任」是個人的社會責任,而不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而企業的「社會責任」是為股東在合法的情況下賺最多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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