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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

梁天卓 經濟3.0

反競爭法不只是經濟問題

對於華為如何走出被美國圍堵的困境,欄友徐家健提及可以出租註冊專利讓其他外國公司自行生產。不過,出租專利有利亦有弊,高通(Qualcomm)近年便因為其出租專利的銷售策略被反競爭規管機構圍堵。

前兩日欄友徐家健提到:「1991年上市,2013年新CEO接手創辦人家族的領導,自此股價由近80元高位跌至今天只有50元多一點。」其實,高通近年股價的高位是在2014年4月,恰巧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在2014年開始調查高通的時間吻合。

環顧歷史,高通不是第一間,亦不會是最後一間被反競爭法執法機構打擊的行業巨人。美國文儀器材巨擘施樂(Xerox)一直以它的影印機稱霸市場,它在1973年被FTC控告不公平市場及行使專利的行為。當時施樂的股價是75美元,股民若有持貨,要坐艇25年才能夠「返家鄉」;另一間更出名的微軟,股價在1991至1997年間上升超過13倍,但1999年被一名聯邦法官裁定它違反反競爭法後,股價一直下沉。

高通屢被各國罰款

在美國,FTC不久前向高通提出3項指控:「第一,『冇專利,冇晶片』的策略,高通被質疑濫收專利費用;第二,拒絕出租專利給競爭對手,高通被質疑違反業界協議;最後,與蘋果公司的獨家交易安排,高通被質疑損害競爭。」關於第二項,這類業界協議其實就是昨天曾國平提到的制式設定機構的一般做法:要求其會員公開各自擁有的制式核心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並要求專利的擁有者以公平、合理、一視同仁(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簡稱FRAND)的方式出售涉及專利的產品。這類指控成立與否相對簡單,是所謂的illegal per se,有就有,無就無,當中並沒有經濟分析的空間。

至於第一項,「冇專利,冇晶片」的銷售策略,其實就是「賣燒肉,搭豬骨」的綑綁銷售。關於綑綁銷售,我當然明白指控成立的關鍵在於擁有「綑綁之物」(專利)的大企業有否明顯地影響「被綁之物」(晶片)在市場上的銷售,但我不明白的是把燒肉搭上豬骨,不一定是要把燒肉霸權延伸至豬骨市場。就拿IBM被指以電腦綑綁紙卡的經典案例來說,芝加哥大學「元老」戴維德(Aaron Director)認為IBM是以紙卡量度電腦使用的頻密程度,目的其實是價格分歧,張五常教授同意量度使用密度的假說,但他認為IBM是希望維修費用可以「用者自付」。從反競爭法的角度看,無論是價格分歧還是維修保養,這些都不是妨礙競爭的銷售策略。

同樣,關於被質疑與蘋果的獨家交易安排,理論上這是反競爭,亦可以與反競爭無關,甚至有可能提高經濟效益。問題是,無論是有關獨家交易還是「冇專利,冇晶片」的綑綁銷售,我們都看不到高通為何作這些安排背後的經濟分析,尤其是有實證支持的經濟分析。

「寧枉勿縱」似乎並不是美國反競爭監管機構的專利。兩年多前高通在南韓亦被指控綑綁銷售和作獨家交易,繼而被罰款8.65億美元;一年前該公司同樣在歐盟被指作獨家交易而被罰12億美元。另高通在中國亦被其中一個反競爭的執法機構國家發改委調查,並在2015年被罰款60億人民幣。

市場力量過大惹關注

南韓的公平貿易委員會早前爆出醜聞,其高層被指與國內的大型企業串通,然後不公平對待外國(尤其是美國的大企業)。歐盟亦不是只針對高通,由高通到Google再到近日的亞馬遜,歐盟的競委會一直對來自美國的大型科技企業心存敵意;至於以法治國的國家發改委,其要保護國企的愛國心大家心中有數。

回頭說華為如果決定走出租專利之路,除要留意其銷售策略會否誤中反競爭法的陷阱之外,亦要留意自己的「市場力量」是否過大,足以引起相關反競爭的執法機構注意。

作者為維克森林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

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經濟研究中心成員

www.facebook.com/economic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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