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日
警方很少公布每年在街上盤查、搜查市民的數目,2013年在監警會人士追問下,才公布了前一年的數字:163萬!
這個數字,是倫敦和紐約的四倍,而倫敦和紐約的人口,都比香港各多100萬。
盤查、搜查路人當然有正面作用,據報道,香港警察平均每進行113次盤查,才成功阻止一次罪案發生。針冇兩頭利,阻止一次罪案發生,112人就要付出時間和尊嚴代價;而警方也是輸家——美國喬治梅森大學「證據為基礎的犯罪政策中心」主任維斯貝德認為,經常盤查路人,會使被盤查者對警方失去信心,因而影響警方的認受性。而我最關心的是,盤查、搜身行動的公道性。
筆者並非讀法律的,但歷年觀察法官判案,多少了解到普通法一些精神所在。
中國人常說「殺一儆百」、「殺雞儆猴」……這絕非普通法的法治概念—.—法官絕不會為了教育社會、警惕其他人士而刻意加重某些罪犯的刑罰;背後的理由是,罪犯只應為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懲罰,但沒義務為了教育社會、警惕社會而付出個人代價。這樣做的話,同樣罪行,有人判刑輕,有人判刑重,又是另一種不公平。
奇怪的,這種法律精神並沒落實在警方的執法行為上,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在公共空間,警察只要「合理懷疑」某市民有犯罪意圖,即可合法盤查或搜身。至於何謂「合理懷疑」?則沒清晰界定。
既然連罪犯都沒義務為教育社會而付出代價,那守法的市民為什麼為了協助警方阻止罪案發生,被強制地付出尊嚴和時間代價?
我也明白,街頭盤查、搜身非絕無必要(如針對非法移民和毒販),要考慮其社會代價,審慎執行,大部分市民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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