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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4日

顧小培 康和健

文明的戰鬥

經法院處理的案件,有分民事和刑事。顧名思義,民事乃是市民之間的糾紛,絕大多數牽涉到的是金錢。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人首先在法院提交訟詞,說出自己申訴的目的和依據。訟詞以法庭傳票形式交付被告人;後者可以選擇答辯或者不答辯。如果不答辯,事情就完了,案件以一個法庭的「說法」(判令)告終,雙方可據之而跟着執行。

否則,被告人向法庭呈交他那方面的答辯理由。之後有一連串文件的往來,為的是能將爭執問題的癥結顯示出來。再而是一套既定程序,目的是為將來面對法官的審訊,作出準備。過程中,雙方往往都有聘用律師,一路上花費不少。

來到最後階段,在某一個法庭指定的日子,大家全體人等去到一個法庭指定的地方,雙方可向主審法官各自詳盡陳述,提供纖悉無遺的人證物證,輔以律師引經據典的辯論。審訊多日之後,法官經仔細審視案情,最終作出一個決定,從而頒令。至此,冗長的程序已帶來大量時間和精力的損耗,也導致不菲的費用。

我有一個朋友,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任職香港法院做文書工作。聽他說,那時候的司法機構,無論規格也好,規模也好,跟現在的法院大大不同。權限最大的尚稱「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而非「高等法院」(High Court),因為以香港本土而言,它是處於頂級的。其中法官人數不逾十位。然後再在同樣是那些人中選兩三位組成「合議庭」,處理上訴。若是繼續訴訟下去,需去到英國的樞密院。

可能因為香港當時人口比較少,也可能源自比較純樸的民風,當年法院案件的數量,比較今天少得多了。當時最高法院的民事訴訟,每年只有四千多宗。其中90%能很快速地在上述的「審前程序」中完結。

原因是,大部分案中的被告根本上沒有抗辯的理由;收到原告送來的法庭傳票後完全招架不來。那些須正式在法庭中「打」的官司,每年只有約400宗。

到了最後階段,雙方本身及律師、大律師、證人等,在指定的日子去到法庭。那是大家第一次聚首一堂。在這場合,有機會坐下來談。於是在進入法庭之門展開審訊之前,往往能經談判而將案子了結。真正須正式開庭,經法官聆聽證人作供及審視證據、仔細考慮案情、最終頒下「判決書」的案件,只有那400宗中20%不到。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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