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撇開街頭,筆者有兩次與小丑藝人有趣先生碰面的機會:頭一次是2010年9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聽有趣先生涉嫌阻街案的判決,第二次則是上個月在書店舉辦的講座討論街頭演出牌照問題。有趣的人現身沒趣的場合,正好說明街頭藝術與文化權利的討論已經是眾人之事。
有趣先生是海洋公園小丑訓練班首屆畢業生,於漫天烏雲的2003年毅然踏上街頭賣藝生涯。選擇在香港的公共空間賣藝,說明白一點,從來都是公民抗命,但自從裁判官指出《基本法》第34條賦予市民文化活動自由,有趣先生勝訴之後,旺角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的街頭表演文化猶如雨後春筍,數年間演變成賣藝熱點,行為藝術大師與奇怪行為大叔俱在。在講座之中,有趣先生堅決相信賣藝牌照能整頓西洋菜街的文化風氣,提升質素。
誰人審批牌照
但我懷疑,現時關於發牌的討論是建基於一些錯誤的觀念。如果藝術素質有高低之分,是否代表文化權利也能劃分?假如我的表演質素儼如乞討,或者我真的在行乞,是否意味着我在街道的權利就註定比拉古典樂的少?有趣先生支持發牌的想法源於自己的專業資格,相信自己必然是牌照制度下的得益者,假定其他「唱K黨」會因為質素未能達標而遭淘汰,從此西洋菜街可挽回西洋味。可是,誰是牌照審批人?責任很有可能會落在區議會頭上,他們又會如何看待文化?一般情況下,街頭雜耍可能構成的傷害會比唱K的大,在不了解表演藝術與沒膽量推動文化之下誕生的牌照,未必能推斷專業的小丑先生必定擁有入場卷。
可惜的是,在剛剛展開討論之時,區議會交通運輸委員會一致通過大幅縮減西洋菜街行人專用時間至周六、日及公眾假期,約明年3月起實施。交通運輸委員會顯然較喜歡行車廢氣噪音多於演藝音樂,我對公民參與制定城市規劃的機會這樣被強行奪去表示遺憾之餘,趁機找了兩位曾經到外地賣藝的朋友討論──龐一鳴去年夏天與友人發起「一打人去賣藝」計劃,堅持用街頭演出維生,環遊歐洲;音樂人黑鬼則在澳洲開始投入全職賣藝生涯,回港後亦以此為業。
兩位有全職街頭表演經驗的藝人均表示並不抗拒發牌制度,但前提是城市內仍然有空間容許無牌演出,以及政府本質上重視街頭演出文化。牌照適用於最熱鬧的市中心,除為了限制人數、藝術範疇外,基本上是對演出者的一個肯定:他們都擁有一定的技術,以及明白街道的倫理。
後大笪地年代
例如要取得澳洲墨爾本的表演牌照必須上兩小時的安全知識課,了解一些規則,例如不可以倚着街道上的牆壁擺攤,怕會阻礙失明人士行走;在同一位置上不可連續進行超過兩小時的演奏,以免附近的民居或商店職員被迫聽同一首歌;限制演出聲量等等,有些地方更是「新牌仔」不能演出,因此質素相對更高。但兩位都不相信香港政府現階段有能力審理表演牌照而不會落入行政主導的死局,最終本末倒置。
在談論應否發牌之先, 我們不妨先退幾步,問一個更關鍵的問題──為什麼這麼多人都想擠進西洋菜街?
現在西洋菜街有些只會翻玩流行經典的樂隊,可能被視為通俗,甚至是滋擾鄰近民居店舖的噪音,但弔詭的是又從來不缺觀眾駐足觀賞,甚至加入表演,載歌載舞。觀察所得,這個文化圈的構成多是上年紀的草根階層,很自然,我們馬上就聯想到這些歌者舞者從前在夜市消遣的情景。因此更準確的討論並非是要如何提升西洋菜街街頭藝人的質素,而是在現行公共空間的制約當中,政府生產了一股後大笪地年代平民自主規劃的文化失落感,應該如何安頓。
小販與藝人,走進輿論的風眼中尋找到短暫的自主性,最後被一刀切斷。所以,問題不是發牌與否,而是我們根本沒有公共空間。
作者為香港文化監察成員
本欄逢周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發展,集思廣益,出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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