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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

鄭赤琰

擾亂《基本法》各種亂象

自九七主權回歸22年所觀察到各種擾亂《基本法》的現象,真可說是蔚為「大觀」,也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首先所看到的最大亂象是「釋意大眾化」!

試想想:當人人都自以為是,都可任意對《基本法》作出自己的解釋。如此一來,各種看法各種闡釋便會滿天飛,如此四方八面各執一詞,各不退讓,最後便會付諸行動拉一派打一派。結果憲法原本的作用就是建立其最基本法律原則,要做到無可爭議的國家大法,最根本的做法是只賦予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擁有獨一無二解釋憲法條文的權力。不錯,任何憲法條文都有可能引起疑義或爭議,但要排除疑點或爭議,不能你一句我一句爭得面紅耳赤,而是由最高的釋法機構去作出釋法。其作出的釋法是最終定案,沒人能再翻案。

藉廢法廢憲

要翻案也只能由釋憲機構自己去負責。在美國,這個最高釋憲機構是「聯邦憲法法庭」,在英國因為沒有成文憲法,只有幾十領域構成其「不成文憲法」,包括國會史上立下來的重大法案。例如:1911年的Bill of Rights與1253年的賦稅法Magna Carta,其次是習慣法,還有法庭重大先例法、國際條約等。這些法定約成的國家大法,比美國的成文案法更穩定難改,不像美國立國以來訂立的憲法,只是一個「大綱」與原則性的東西,容許後人加以修訂。因此美國的憲法修訂條文多如牛毛。既然英美兩國是憲制首創國,其可行性正是由於他們憲法擁有的權威性,正是不由「大眾化釋法」,而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去釋法。

反之,香港回歸才不過22年,所見到的「釋憲大眾化」,由街頭巷議,論者振振有詞,大有自己是釋法權威的樣子。針對《基本法》的某項條文向政府興師問罪,儼然是以「違憲」的態度詰問政府。正確做法是將自己的質疑循求司法程式,要求最高釋法權力機構作出釋憲。立法機構的議員與他們的政黨也經常指摘政府、甚至中央政府違反《基本法》。最近指中聯辦與港澳辦「干預立法」是違反《基本法》第22條,並要求特區政府表態,偏是竟有局長連發3個聲明作出表態,接着立法議員與反對派政黨更眾口一詞儼然以違憲的持態為難有關局長。所有這些現象都是因「釋憲大眾化」所引起,這樣下去,對於大眾實踐憲法與遵守憲法作出了負面的教育!此風不可長!

第二,阻止《基本法》條文制定特區法律的亂象。

自九七年以來,反對《基本法》制定法律條文的重大亂象,首先發生在2003年出現50萬人示威反對第23條的立法。這第23條是有關《國家安全法》,這條涉及維護國家安全、制止國家分裂、防止外力干預、維護國家主權的重大立法。本來,國家擁有主權,有關國家行為的事務,國家大可將《國家安全法》統一在港澳特區使用,但基於讓港人熟悉自己的法律,認同自己的法律,因此訂下了第23條條文,授權特區政府就這條制定自己的法律,故特區便有責任完成第23條的立法。

可是2003年當董建華特首制定了草案準備在立法會提出立法時,由泛民為首的政黨不但堅決在立法會反對,甚至還發動群眾上街示威,阻止這次立法。在他們反對這次立法的過程中,所作出的反對文宣完全否定國家安全的立法需要,一味宣傳個人自由民主和人權的需要。如此論調把國家安全與個人安全對立起來,這不僅有悖國家安全與個人安全互利互存的普世立國觀點,更有鼓動港人不受主權管治的「自主」思想。

這一來,港人因反第23條立法而演變成為反《基本法》,不能討論如何去立法,並企圖以阻止這條立法而抽空《基本法》條文,想用廢法去滿足廢憲。表面看來,這只是第23條的孤立事件,可是後來演變到任何有他們反對《基本法》的條文,他們便採用同樣的方法去阻止立法。用阻止立法來廢掉《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已成為常態。例如反修訂《逃犯條例》演變成「反送中」。把中國審判港人的權力一筆勾銷,連在中國內地犯法也不容內地審判。這顯然想要通過「反送中」去削弱國家的司法權,從而爭取香港的司法主權獨立,這做法是反《基本法》的最大亂象。

損法治核心

此外,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鬧了半年多無法選出主席,也因此將立法會的許多重大立法擱置下來,反對派此舉他們不否認,為的正是不想看到《國歌法》在立法會提出來。這又是一個重大搗亂《基本法》的大動作。正如第23條那樣,國家賦予特區訂立《國歌法》的責任,一旦立法報廢,《基本法》的又一個重大條文也就被抽空。

由此連串阻止《基本法》訂立法律條文的現象,說明了擾亂《基本法》的情況,已由人人自行釋法變成不尊重憲法。進而發展到在行動上阻止依《基本法》訂立法律條文,抽空《基本法》。這樣下去,不是香港立憲之道,更不是香港法治之道,同時也是對香港法治核心價值的最大破壞。

鄭赤琰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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