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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6日

戴耀廷 法治人

國歌法:中港法律融合

特區政府已啟動《國歌法》的立法程序,制定《國歌法》的問題,不只是《國歌法》條文內存在很多不清楚的地方,而是更根本的,就是為何需要制定《國歌法》。

每一個地方,是否加諸某些行為刑事責任,都有其本身的法律文化。法律的其中一項作用是要維護一些社會共同認可的道德價值,故在某些情況下,嚴重違反了這些共同認可的道德價值的行為,會被加諸刑事責任,透過懲處觸犯者來維護這些道德價值。法律也會禁制一些嚴重威脅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行為,加諸刑事責任。

草案「弁言」的意圖

《國歌法》的草案特別加進一段「弁言」,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以及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故要立法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以及把侮辱國歌的行為定為罪行。按草案的定義,侮辱國歌是指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的行為。

香港社會一直以來並沒有強調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也沒有什麼國歌的尊嚴的概念,因此從不要求公民有道德的責任去尊重及維護國歌的尊嚴。按香港社會一向實行的價值標準及實際情況,亦看不到侮辱國歌能怎樣威脅得到社會秩序或損害什麼公共利益。

更因香港社會非常重視言論自由,故在殖民地時代直到現在,不少人都把英國國歌及中國國歌的歌詞改了來開玩笑。禁制侮辱國歌的行為是與香港一向的價值信念是不相符的。

其實,即使在中國大陸的社會,也不是太明顯有尊重及維護國歌的尊嚴的道德要求。中共突然制定《國歌法》,更透過《基本法》附件三把它也引申至適用於香港,要香港制定本地的法律去實施《國歌法》,相信是要配合中共以民族主義來彌補正當性不足的策略。

在中國大陸,法律的功能就是為當權者服務,而不是如在香港,為了制約政府的權力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從制定《國歌法》一事已看到,中港兩地的融合又再邁進一步,已由經濟、政治層面延伸至法律層面,而終極目標應是文化層面。當年中共提出「一國兩制」時,目標其實是要維持兩制之間的區隔,因這樣才能充分發揮香港的作用。但自中國經濟急速冒起和習政權走向極權化之後,推動中港融合替代了中港區隔為「一國兩制」的基調。中港融合的步伐在最近幾年變得更加急劇,且由最先主要是經濟層面的融合,推展至政治層面。在林鄭政權主動配合下,中港政治融合已達相當緊密的程度。

本來兩地區隔最深及最明顯的就是法律的區隔,香港實行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除小量附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外,中國大陸的法律不在香港實施。制定《國歌法》並把它引申至香港,就是要把加諸刑事責任的原則也改變,以中國大陸的一套法律思維去替代香港那行之有效的一套,以達中港法律融合。

教育學生接受專制統治

中港法律融合其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宣誓的規定釋法時已開始,制定《國歌法》只是更進一步。由於中港政治上已是融合了,那令香港的法制也難以抗拒中港法律融合。在中港法律融合之下,界定刑事責任的原則,以至法律的最重要功能,已由中國大陸的那一套主導了。

法律融合的第一步,是透過法律條文上的融合,但跟着中港兩地的法律思維,也就是法律文化,亦必會愈走愈近,讓更多香港的法律精英接受中國大陸的那一套法律思維,不再質疑。但《國歌法》的野心應是更大的,是更要透過國歌去重塑香港年輕一代的文化價值。《國歌法》規定教育局局長須把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以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說穿了就是要教育學生接受中共專制統治的正當性。

中港文化融合是中共希望最終達到的,但單靠《國歌法》的規定卻未必能達到,甚或會產生反效果。但香港的未來,肯定不在於中港融合,而是要回復到中港區隔。

這也是為何港人必須反對《國歌法》,即使《國歌法》很大可能還是會照樣通過,但港人仍是要堅持不去承認《國歌法》背後要把中共政權正當化的精神及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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