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通常被視為一個環境問題。但它也會對企業、投資者和金融體系構成嚴重威脅。
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目前正在考慮一項提案,要求特定上市公司披露,與其面臨的氣候變化風險相關的資訊。但令人不安的是,該機構正受到來自一批政客和商業利益集團愈來愈大的壓力——他們經常引用最高法院最近在西弗吉尼亞州控訴美國環境保護局一案的裁決,要求取消或淡化該提案。
但是反對推進這一規則的經濟、法律和政治論點都存在極大謬誤。氣候風險——無論是未緩解的氣候變化所帶來的直接風險,還是企業在緩解工作中所面臨的風險——其實是金融風險。即使像颶風「菲奧娜 」和「伊恩」這樣的極端事件,得到了很多合理的關注,全球平均氣溫和海平面的上升,最終還可能產生更為巨大的經濟影響。
同樣,當世界各地的政府、消費者和商業夥伴,都在試圖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時,某些碳密集型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可能會被低估。例如減少碳污染的全球努力,將影響那些大規模排放者,如公用事業和水泥公司,還有銷售高排放產品的企業,包括石油或內燃機汽車。為了評估一家企業的氣候政策風險,投資者需要了解它的直接排放量和涵蓋其上游供應鏈和下游產品的「範圍三」放量。
最後人們還廣泛擔憂「碳泡沫」、保險市場和沿海財產價值這三者的崩潰,可能會在經濟中產生連鎖反應,引發經濟恐慌和困境。而對企業在這種狀況下生存能力的評估,則是重要的投資者資訊。
一些人認為,最高法院在西弗吉尼亞州控告美國環境保護局一案中的判決,意味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沒有法律權力,要求披露包括排放資訊在內的氣候相關風險。法院也採用了新版本的「重大問題」原則:根據該原則,如果大多數法官認為某個機構的行動在廣泛意義上是新的,具備重大經濟和政治意義,且沒有得到國會明確授權,即使該機構的行動有「貌似可取的文本依據」,法院也會將其駁回。以這一原則檢視之後,法院認為通過引述一項50年來很少使用的法定條款,而且只是為了要求發電廠採取污染控制措施,環保局正在試圖非法強加一個國會一再拒絕建立的碳上限和交易系統。
但在上述案件中被質疑的規則,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氣候風險披露建議存在明顯區別。後者擬議的規則,基於經常使用和充分理解的國會授權,不涉及新的權力要求,也沒有擴大該機構的權力。相反,採用標準化的披露規則,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保護投資者和公共利益的核心任務,並且完全屬於該機構的專長。
國會賦予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最基本職責之一就是,要求企業以一種讓投資者得以對比不同企業並作出知情決定的形式,披露對其營運「重要」的資訊。這些披露不僅限於財務資訊——它們怎麼能限制於此?須知企業面臨多種風險,包括來自財務和非財務方面的風險。
多年以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根據這一標準,要求披露各類廣泛的資訊。例如在1998年,該機構明確解釋了其要求企業披露來自千年蟲電腦漏洞風險的規則。與氣候背景類似,委員會發現許多企業已經開始披露千年蟲風險,但披露形式多種多樣,以至難以比較和評估。證監會的解釋通過確定和規範企業必須提供的資訊,以保護投資者。
因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關於氣候風險披露的提議,並不存在什麼新的突破。它建立在既定的法定權力之上,並提出了相應要求(對各企業重大風險的標準化披露)——這在近90年來一直是該機構的立身之本。同時黑石和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等許多美國大型機構投資者都已經公開表示,需要強制性氣候風險披露以協助自身決策。
此外,與一些說法相反,該提案不會將證券法的範圍擴大至此類法律歷來涵蓋的實體之外。可以肯定的是,擬議的規則將要求所涵蓋企業估算「範圍三」排放量。但它為那些提供善意估算的企業提供了一個安全港,不會要求農民或證券法不涵蓋的任何實體披露排放量。
雖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提案擁有堅實的經濟理由和法律基礎,但不幸的是監管決策並非完全沒有政治考慮,而那些制定和推動新版「重大問題」原則的保守派團體,肯定不會忘記這一點。
它們希望說服最高法院,根據這一新的、模糊的解釋,宣布機構行動無效的結果,能為機構規則制定活動降溫。這樣那些想要避免在法庭上遭遇政治尷尬狀況的機構,就更可能在行動前猶豫不決。對那些致力於「解構」「行政國家」的團體來說,這一結果甚至比法院可能駁回的個別規則制定,更為意義重大。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其他聯邦機構,決不能屈服於這種寒蟬效應。在有強而有力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援的情況下,各機構應當信心滿滿地推進規則制定。這就是現代政府——以及公共利益——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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