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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來數字專員提3點建議

劉健宇|

2023年10月28日

近日,特首李家超公布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就「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提出多項措施,主要合併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與效率促進辦公室而成立「數字政策辦公室」,及增設「數字政策專員」,專責制定數碼政府、數據治理及資訊科技政策,協調各部門推出更多資訊科技項目。配合早前成立的「數字化經濟發展委員會」,香港數碼發展的頂層設計已經完善,惟推動跨部門落實數碼轉型,須要從人員編制、資訊科技開發外判服務制度及「通用元件」入手,當中新加坡的經驗對香港極為有用。

參考新加坡GovTech重塑人員編制

改組政府最常見的便是重組部門,重組後如何推動在相關職系任職的公務員發揮功效,才是最終目標。

現時公務員編制設有「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其職系的主要職責有(1)制定策略、措施及計劃,以善用資訊科技帶來的好處,使政府和社會各界受惠,及(2)進行資訊系統研究、設計、推行和維持應用系統、提供技術支援,以及管理資訊科技計劃。然而,對比外界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界就業狀況,政府現時的人才編制恐怕未能與時促進:假如外間人才有意成為「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只能投考最初級的二級主任,並無機制涵接外間經驗與資歷,轉換為職系內適合的職級。

反觀同樣十分重視智慧及數碼政府建設的新加坡,該國的法定機構「政府科技局」(GovTech),下設700名內部開發人員,專注於政府科技和數據服務,及國家級策略項目(Strategic National Projects)。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科技局的「明星員工」李鴻毅是現任總理李顯龍之子,他在該局工作八年後進行「內部創業」,移植了矽谷的初創企業的運作模式與工作文化,成效獲國際稱許。

該局現時大致可分為幾個「職系」:(1)程式設計、開發和部署;(2)網路安全;(3)數據科學與人工智慧;(4)政府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及(5)智慧城市技術。該局網站定義其員工為「變革推動者」,員工亦有足夠的機會學習和成長,並能借調至創科公司工作長達6個月,甚至參加數碼技術指導計劃,讓海外專家成為員工的師友(Mentor);應聘者更可以直接出任較高級的職位。由此可見,我們除了改變頂層設計外,亦應完善現在「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的職系,充分吸收外國、業界的先進經驗。

制定公共服務應用的通用元件

除了人員編制外,港府發展數碼項目,無可避免須要向業界採購相關服務,例如《施政報告》已提到明年起將推出數碼政府及智慧城市「百項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曾於2018年發布《流動應用程式實務指南》,要求政府部門檢視已推出多年、但累計下載次數仍未達1萬的程式應否下架。據悉當時有多達80個該等程式供公眾下載,涉每年逾200萬元的經常性開支──當中不少程式在2017年半年間下載量均無增長;部分程式亦見功能重疊,令市民質疑政府浪費公帑。

政府為了完善大大小小的資訊科技項目管理,推出了「大型資訊科技項目」、「『整體撥款』資訊科技項目」等措施。而大多數的政府資訊科技項目都是由不同供應商單獨設計和開發,因此不同項目間往往有重疊但不一樣的功能設計,最終令項目成果之間的交互、協作難以產生。為了解決此一問題,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於2018年出席新加坡科技局舉辦之「STACK科技開發者會議」時,推出名為「CODEX」(Core Operations,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and eXchange)的平台。

CODEX由三個部分組成,分別是(1)用於通用資料標準和格式的政府資料架構,更好地實現機構之間的無縫資料共享、(2)將較不敏感的政府系統和資料轉移至私營機構的雲端上,從而利用業界先進能力開發資訊科技項目、(3)新加坡政府科技堆疊(Singapore Government Technology Stack, SGTS),包括一套共用軟體元件和基礎設施,以實現更有效率的數碼程式建置。CODEX最大的賣點是為開發者提供「重用數碼組件」(reusable digital components),包括各機構間共用的機器可讀資料(machine-readable data flow)、仲介資料(middleware)和微服務(microservices)標準。

CODEX有助建立通用工具的基礎,並將不同程式組件變成標準模組,開發者既能減低錯誤,亦提供了政府資訊科技項目的品質、可靠性和安全性,值得香港參考。

考慮引入星洲「螺旋式外判制」

資訊科技項目迭代周期愈來愈短,利用傳統的外判制度恐怕未能適用。為了針對這些問題,新加坡政府科技局曾經建立一個網站,讓政府官員可以發布5000坡元以下的「招標」,並可直接從出價最低的程式設計師購買程式碼行,而毋須準備一個投標項目,可謂完善的先聲。

及後新加坡推出基於敏捷開發(Agile development)的螺旋式外判(spiral contracting)制度,即將一個資訊科技項目分為幾個階段實施,包括原型設計、試點和實施,只有第一階段成功,項目才會進入第二階段。這個制度的特點在於政府毋須急於制定應用需求(application requirement),而是建立基本平台,讓投標者與最終用戶一起測試、根據回饋才開發,最終成為解決市民需求的方案。引入這項制度絕對有助從源頭杜絕一些對市民沒有價值的應用程式,節省公帑。

本文是長遠科技政策.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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