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入稟高等法院,承認沒有遵守《選舉程序(行政長官)規例》,在參選期間三度沒有按照選管會的規例依時呈交選舉廣告中相關人士的支持同意書副本,李家超向法庭申請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及訟費。這宗不算什麼大的事件,卻有助顯示香港的法治精神所在。
相關規例要求特首候選人須於選舉廣告刊登一天內,在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上載支持同意書。根據法律,任何人無遵守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例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入稟狀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涉案三份支持同意書分別在今年四月十日、十二日及十七日,由立法會議員林智遠、香港女子乒乓球隊主教練李靜和藝人方力申等人簽署。
此事於四月競選期間由傳媒揭發,李家超在網上發布三個選舉廣告,當中載有李靜、方力申和林智遠等人的支持言論,廣告刊出後多日仍未呈交同意書。李家超競選辦最終在四月二十一日後補上載三份同意書,亦公開回應稱已經主動聯絡選舉事務處,表示以後會加倍小心處理。
李家超自己也承認沒有遵守《選舉程序(行政長官)規例》,現在值得斟酌的問題是,違例者是否應該獲得豁免?香港作為法治社會,一直奉行「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原則,法庭必須秉公處理,以免產生偏袒權貴的負面印象。
根據行政會議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的講法,違反選舉程序規例是嚴肅事件,法律上候選人須負責任,但法庭考慮每一宗案件時,都會審視涉案人是否無心之失,還是涉及選舉舞弊,如是前者,法庭有可能從寬處理。同時是民主思路召集人的湯家驊還說,補交資料的情況偶有發生,民主思路參選人亦曾申請豁免刑罰獲法庭批准。
香港的法治觀念根深柢固,有一個故事至今仍然叫人津津樂道。警務處前處長李明逵在二〇〇六年憶述,曾經在駕駛私家車之時沒察覺南風道改了時速限制,超速十多公里而被警員截停,警員發現是處長時便說:「唔好意思,阿Sir你超速。」李明逵回應:「我唔好意思至真!你抄啦。」翌日他再致電警員的主管,讚揚對方公事公辦。
紀律部隊高官經常強調「犯法就是犯法」,沒有任何人擁有特權,這是香港賴以繁榮昌盛的基石。另一位警務處前處長鄧竟成被問及是否像李明逵一樣曾被抄牌,鄧竟成坦言:「我也有這樣的經驗,有一次泊車沒有依時入錢(咪錶),警察一樣抄牌,並不因為我是一哥就有豁免。一號車牌也沒有例外,如果那個警察因看到是警務處處長就不抄牌,就是那個警察有問題。」
當然,警察是否抄牌有一定的酌情權,大前提是保持道路暢通,如果為了抄牌而弄至堵塞交通,反而不是好事。
李家超違反選舉規例亦可作如是觀,法庭有可能酌情從寬處理,為的是減輕其他參與選舉人士的心理壓力。然而,有法必依的原則不該偏廢,是否容許豁免刑罰由法庭判斷。李家超是特首選舉唯一候選人,沒有任何對手競爭的情況下,依靠選舉廣告進行舞弊的可能性相對較低,這一點大概是法庭考慮的重要元素之一。
除了選舉廣告沒有依時呈交同意書之外,各方也關注李家超今次選舉的具體開支數目。根據《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規例》(第554A章),列明行政長官選舉開支上限是一千七百六十萬元,二〇一七年參選的林鄭月娥及曾俊華分別向選舉事務處申報,林鄭的開支約一千二百六十萬元,曾俊華的開支約一千零一十七萬元,兩人籌得的款項都較開支多,餘款分別捐給慈善機構。李家超當選已一個月,宜盡快向外清晰交代期間的收支賬目和單據,減少無謂臆測。
李家超沒有遵守《選舉程序(行政長官)規例》,處罰是道理,豁免是人情,關鍵是法庭秉公處理,讓人見到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由始至終堅如磐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