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會會議上,選委界議員何君堯關注政府有否機制,核查本港非政府組織曾否收受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及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等海外組織利益。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出,《港區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輔相成,如任何個人或組織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執法部門定必果斷執法,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絕不容許他們逍遙法外。
鄧炳強表示,根據《國安條例》第52條,任何人或組織若意圖帶來干預效果,配合境外勢力並使用不當手段,即屬犯罪。相關罪行涵蓋影響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職能、干預選舉、損害中央與特區關係等。
此外,根據第60條,保安局局長若合理相信某本地組織危害國家安全,或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包括接受資助或實質支援,可禁止其運作,此機制亦適用於與香港有關聯的境外組織。
鄧炳強強調,特區政府堅定不移實施《港區國安法》及相關法律,依法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至於相關工作資料屬維護國家安全訊息,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