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提出,當局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可引入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但門檻不能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則關注,現時國安定義較闊,當局建議的「煽動意圖」罪在多國已廢除或收窄,他希望在草案澄清,以免矯枉過正。
杜淦堃贊成引入公眾利益
杜淦堃周五指出,他初步的個人意見認為,當局可考慮就竊取國家秘密相關罪行,引入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但要清楚說明相關要求,包括舉證責任,以及什麼情況下可以引用,門檻亦不能低,防止有人濫用。
對於有意見提議只有新聞工者才能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杜淦堃覺得若任何人都有機會干犯竊密罪,就應一視同仁,讓所有人都可以引用。
陳文敏周五接受電台訪問時坦言,現時國安定義較闊,由以往只涉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等,擴至現在可包括社會經濟發展,他擔心會影響對社會或經濟發展的正常討論;而且諮詢文件建議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適用範圍,在大部分國家已廢除或收窄,有關條例於上世紀六十年代用於壓迫左派人士,「現時全盤接納要擴大,普通法要求煽動意圖要涉及使用暴力、影響公共秩序,現在不需要。」
諮詢文件亦提出設「境外干預」罪,陳文敏早前指該罪行字眼含糊,遭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不點名反駁。陳文敏周五再舉例質疑,若本港大學與海外機構合作研究新冠病毒來源,其報告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可能影響公眾安全,「這是否有機會干犯『境外干預』罪?」
就諮詢文件建議,賦權保安局局長可為維護國安所需,刊憲禁止法團等組織運作。陳文敏表示,若把《社團條例》適用範圍擴闊至公司、基金或學校等,變相令《社團條例》下很多其他權力同樣適用,例如警務處處長可要求公司交出成員、資金和活動詳情等資料,故應詳細研究,而一個月的諮詢期時間並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