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警方國家安全處再有行動,以涉嫌管有煽動刊物,拘捕兩名男子扣留調查,當局表示,聯同海關行動,指被捕人士涉嫌管有「多本」煽動刊物,並於他們的住所及辦公室檢獲相關證物,稱相信與「已審結的煽動案件」有關。據了解,該刊物為《羊村》案繪本,今次亦是警方近年來第二度引用管有煽動刊物罪行執法。
起出多本 可致他人憎恨政府
警方昨天凌晨公布,國安處與海關周一(13日)在九龍及港島區進行聯合執法行動,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0(2)條涉嫌「管有煽動刊物」,拘捕兩名分別38及50歲男子,截至昨晚仍正扣留調查。警方亦指根據法庭手令,搜查兩名被捕人士的住所及辦公室,檢獲上述懷疑煽動刊物。
當局提到,調查顯示二人涉嫌「管有多本」具引起他人憎恨或藐視中央、特區政府及本港司法,煽惑使用暴力及慫使不守法的煽動刊物,並表示相信該刊物與早前已審結的煽動案件有關。據了解,涉事案件為「《羊村》繪本案」,案中刊物為《羊村守衛者》及《羊村十二勇士》等;該案導致5名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理事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並判囚19個月。
法例冰封多時 去年被「激活」
警方提醒市民,管有煽動刊物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已可被判囚一年及罰款2000元,再定罪更可處兩年監禁,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2)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而該刊物則會沒收並充公。該條例早在1938年已設立,時至2021年曾把條文中的「罰款$2000」字眼改為「第1級罰款」。
該例自六七暴動後鮮有被動用,當局去年初「激活」該例,控告一位物業管理經理張貼批評法官海報。案情指被告蔣頌生於幼稚園外及高等法院男廁內,張貼多張涉及針對法官的海報,截查時被發現在電話藏有48張數碼海報,最終承認4項展示及1項管有煽動刊物罪,合共被判囚8個月。
陳弘毅2002年撰文建議廢除
管有煽動刊物罪過往曾被法律界質疑。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弘毅在2002年曾撰文提及,建議廢除管有煽動刊物罪,並以色情作品為例,指私人管有及閱覽對他人無害,故認為刑法不應干預思想自由。港大法律系另一教授傅華伶在2005年亦曾著書立說,提到管有煽動刊物罪帶來寒蟬效應,旨在消滅鼓勵政治討論的學術環境,該段落曾被「《羊村》繪本案」的辯方引用。
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2002年為23條立法撰文護航,曾指若事主管有或處理刊物,相當不可能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行。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2021年拘捕《羊村》案被告後曾向傳媒指出,如果家長管有繪本,「最好盡快棄置咗去啦……咁淨係單一管有嘅話呢,我睇唔到會有咩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