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保證港區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致詞時表示,《港區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的特點是「雙執行機制」,中央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符合世界各國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慣常做法。
夏寶龍稱,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實際情況,中央通過國安法授權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創造性地在國安法中規定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雙執行機制」。
他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國安法時,就賦予其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根據國安法,當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其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國安法,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與國安法實現有機統一。
夏寶龍又提到,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亦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特區其他機構亦應該配合國安委工作,當國安法實施過程中有新情況,國安委應該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一道及時認真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