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周五(22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周六(23日)刊憲生效,他形容「完成了歷史使命,不負中央所託,不負國家信任」【見另稿】。《基本法》第23條終於落實立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訪問時主動提到,外界期望當局首先就潛逃海外人士採取行動,是非常合理;對於有意見認為,執法時應「抓大放小」,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將繼續嚴守現行檢控原則,即除考慮證據是否足夠入罪外,也要視乎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鄧炳強周五與林定國一同接受傳媒訪問、被問到會否就新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進行調查時,主動提到新例加入打擊潛逃者條文,形容「好多人都會有個期望,就係既然而家咁多走咗佬嘅人,『係咪應該就着呢啲潛逃者,會係首先進行一啲行動呢』,我相信呢個期望係非常合理」。
重申不應與對方有金錢轇轕
至於何時展開及涉及多少人,鄧炳強在另一訪問指會盡快處理和評估。政府去年懸紅每人百萬元,通緝13名涉國安案的海外民主派人士,對於會否立即把他們列為指明人士作限制措施,鄧炳強說不討論個別人士或個案,但可按需要制定包括取消護照或專業資格等罰則。他重申國安條例屬防禦性法例,「當然最好唔好用,但係我哋亦都唔會掉以輕心,有需要就用。」
新例加入多項禁向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等罪,被問到提供家用是否違法,鄧炳強重申法例列明不應與對方有金錢轇轕,「我諗你個人同佢咩關係呢個並非重點,而係有冇違反相關法例。」
林定國承諾嚴格沿用檢控準則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日前建議,當局引用新例宜考慮「抓大放小」,針對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事件才執法。林定國強調,將嚴格沿用目前的檢控準則,當中主要涉及兩大因素,包括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以及搜獲的證據是否足夠構成合理機會定罪。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周二(19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後,周六刊憲實施;林定國解釋,由於需時把草案中的91項修正案融入原先條文,再經校對及予行政長官簽署作實,並列印紙本文件,以往慣常做法是在法案三讀通過後的下一個周五才刊憲,故如今「其實快咗唔止一倍,完全符合我哋『早一日得一日』呢個大原則」。
對於今次僅需月餘便完成23條諮詢及立法工作,未來可否應用在其他法例,林定國說不認同算是高速,「你用二十幾年去處理一個維護國家安全頭等大事嘅憲制責任,我諗好多人眼中都覺得係龜速。」因應今次立法而設的「應變反駁隊」日後存廢,身兼隊長的鄧炳強承認,針對23條的抹黑總有終結一日,當局已吸收經驗,未來很多不同政策或情況下,均可參考以作應對。
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日前在深圳會見李家超、鄧炳強及林定國等主事官員及議員代表,林定國稱不便透露內容,但強調席間得到「正面嘅評價」。他形容,立法過程中不覺困難但有挑戰,「我自己感覺呢,當你做一樣嘢好緊要好有意思,爭人好耐,自然有精力完成工作。;鄧炳強認為是「甜酸苦辣、百感交集」,終於完成欠交26年的功課,「一身都鬆晒……但辛苦都係值得嘅。」